家長及教師校董的法律責任──再論校本條例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二○○四年六月)

家長及教師校董的法律責任

近日,因校本管理立法而引發的爭論,成了教育界最關心的議題。不同辦學團體紛紛透過不同的渠道,表達對條例草案的意見,當中有支持立法的(包括香港佛教聯合會、嗇色園和教育評議會),亦有反對立法的(包括香港天主教會、香港聖公會、香港中華基督教會、基督教香港信義會、香港基督教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等多個團體)。其中條例草案建議以立法方式規定所有資助中、小學成立法團校董會,以加重教師、家長等的角色一項,更是各界所爭辯的焦點之一。根據條例草案,家長和教師代表作為法團校董會的成員,具有法律權力,可決策學校事務,包括人事、財務等,但與此同時,他們亦要承擔因沒有履行指明職責而引致的刑事法律責任。為使家長和教師對條例草案的內容有進一步的認識和了解,本會繼上月出版《校本條例知多?》單張後,現推出另一份單張,闡釋條例草案中一些值得關注的地方,使家長和教師明白作為法團校董會校董需負上的責任。

你知道嗎?

教統局只說權利,不提責任

政府在推銷《校本條例》時,只強調新條例可加重教師、家長、校友及社會人士參與校政之角色,代表可直接加入校董會,且具法定權力,可決策學校事務,包括人事、財務、教與學等,但甚少提及法團校董會需要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根據條例草案建議,因沒有履行指明職責而引致的校董刑事法律責任,會施加於法團校董會的每名校董身上。除非校董能證明有關罪行是在他不知道亦不同意的情況下而觸犯的,或證明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防止該罪行發生,否則法團校董會的每名校董須承擔法律責任,刑罰為罰款$25,001至 $50,000及監禁1年。首先,要作出以上證明並不容易;其次,校董沒有履行哪些職責會導致負上刑事法律責任?校董會否很容易在不自覺的情況下觸犯法例?

校董有可能在不自覺下觸犯法例

事實上,在學校進行募捐籌款(例如賣獎券等)是十分普遍的,而學生之間亦經常有金錢來往(例如收取班會費作籌辦班會活動等)。假如學校每一次籌款,或各班級收班會費時,都要經常任秘書長批准,除了在行政上不方便之外,校董更可能會隨時因未有得到常任秘書長批准進行上述行為,而須負上刑事法律責任,後果是十分嚴重的。

以上兩個例子顯示,學校事無大小的決定,都需事先經常任秘書長批准,否則法團校董會的每名校董須負上法律責任。我們擔心,家長和教師校董會因為對條例的認知不足夠,或在不自覺的情況下跌入陷阱而觸犯法例。

一人犯罪,共同承擔

在學校的日常運作中,很多決策都會涉及金錢利益,諸如選擇教科書,訂購教具,聯絡維修工程公司,安排校服商、書簿商、校車商、小食供應商、午膳供應商等。舉例說,假如在商討選擇教科書商時,某校董建議採用某商號,而其他校董亦表示同意,但事後若發現該名校董收取該書商的賄款,或有其他欺詐行為,根據條例草案,除了該名校董須負上刑事法律責任外,法團校董會的每名校董亦須負上法律責任,刑罰為罰款$25,001至 $50,000及監禁1年。除非校董能證明有關罪行是在他不知道亦不同意的情況下而觸犯的,或證明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防止該罪行發生,否則法團校董會的每名校董須承擔法律責任。

問題是:既然校董會其他成員曾經表示過同意該項決定,那麼他們如何能夠證明有關罪行是在他不知道亦不同意的情況下而觸犯的,或證明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防止該罪行發生呢?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是一人犯罪,其他校董卻須共同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我們的憂慮

總的來說,我們擔心家長和教師校董,有可能會因為沒有足夠的精神和時間去了解《校本條例》的內容,而對條例的認知不足,以致很容易在不自覺的情況下誤墮法網。因此,基於以上原因,我們建議政府在現階段收回條例草案,暫時擱置推行《校本條例》,然後向社會各界人士,包括家長、教師等,重新展開廣泛且具高透明度的諮詢工作,充分收集意見後才考慮是否實施有關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