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立法會各位議員

各位議員閣下:

請准我再次向你們申明我們對於「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的關注和憂慮:

法例草案有許多漏洞,尤其是關於法團校董會成員的職權和責任。如果這些疑點未向大眾澄清而倉卒通過條例是不負責任的。

政府答應修訂的條文究竟修訂成怎麼樣?如果我們沒有機會看過準確的新條文,也就不能說是減少了我們的憂慮,如 「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程序,辦學團體如何能提名校長候選人,如何能在學校之間調動校長及教師。

政府會讓辦學團體委任一位校監,這校監顯然不可能再如現制度中的校監一樣,那麼他扮演什麼角色?

其實一切修訂都祇修修補補,新條例「革命性」的改變是:

按現行的法例、辦學團體藉著其所委任的校監及校董會、監管學校並向政府全面負責; 按新法例、個別學校的法團校董會取代了辦學團體,直接向政府負責。

比較大規模的辦學團體現有的支援架構(如中央校董會,教育事務處等)將喪失作用,再不能插手幫助個別學校,辦學團體也再不真正是辦學團體,不能再為這麼多學校負責。

政府用新法例使規模比較大的辦學團體把權力下放給個別學校的校董會,自己卻維持了,更增加了管制學校的權力,架空了中間性的管制機構。這是政府把辦學團體的大集團拆散而集中到政府權下;徹底改變了十年來行之有效的,國際上頗受讚賞的教育制度(看來也違反了基本法第141條!)

在立法會小組裡有人提議改五年寬限期為五年選擇期。如果這是為讓經驗來証實理論,那末選擇期當然比寬限期好;先嘗試,才決定,更合理。如果現在通過法例,五年後証實行不通或不需要而再取消它,豈不是將立法當兒戲?

但我們不會嘗試新法例,因為把個別學校的校董會註冊成法團後,可以說是沒有回頭路了。而且我們以為新法例可能適合某些辦學團體,但為我們絕對不會適合。不論現在或五年後通過法例,我們都祇會被動配合。

在這五年內我們要做的是:向大家証明:「為實踐校本管理根本不需要新法例」。我們會

(a) 鼓勵我們的學校邀請認同我們辦學理念的老師、家長、舊生參加校董會。

(b) 積極推行七號報告書所建議的「校政執行委員會」,贊成這委員會有被選的教師、家長及舊生的代表。

本人希望各位議員會參考我這些觀點,多謝你們的費心。

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

陳日君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