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日君主教在公教報上評論「二○○二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的文章。二之一:二00三年九月廿一日,二之二:九月廿八日。

香港人還珍惜多元化的教育嗎?

重要草案在審議中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草案被撤回了,本以為能在SARS陰影下靜靜通過的草案,已無限期地被打入冷宮了。關心香港「一國兩制」的市民暫時可以鬆一口氣。

恐怕很少教內兄弟姊妹知道、在政府推進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同時、還有另一個與「一國兩制」也很有關係的草案,已開始在立法會討論,而且險些在SARS及二十三條的掩護下靜靜地被通過了,這草案涉及教育。

教育有關下一代的質素,改善教育當然是每個政府不能疏忽的要務。但改善該從現況出發,目標清楚,步伐穩重。回歸以來香港的教育改革卻使很多人大失所望:零亂,倉卒,獨斷,一刀切,製造罪人,口號多過實質,給前線工作的教育者加上了不少壓力。我當然不能在此詳述一切。且讓我和教內關心教育的兄弟姊妹,分享我對正由立法會小組在審議中的「二○○二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的看法。

一點點歷史

一九九七年九月「教育統籌委員會」經廣泛諮詢大眾,發表了第七號報告書,關於「優質學校教育」,其中第三章討論「質素保証的機制」,特別強調「校本管理」。

報告書3.9節說:「現時很多優秀的學校都是由經驗豐富的辦學團體開辦。辦學團體在香港教育體制中扮演的角色不可代替,他們的貢獻應該受到肯定和表揚」。

辦學團體按「教育條例」任命校董會,又按「校董會章程」監管校董會。這樣政府監管辦學團體,辦學團體監管校董會,校董會監管學校的運作,幾十年來是一個行之有效的制度。

報告書3.13節說:「學校的管理架構應由校方按本身需要自行決定。不過,教統會建議校董會應考慮設立「校政執行委員會」,決定校內主要事務,使學校管理更有效率。「校政執行委員會」須向校董會負責。」報告書3.14節說:「「諮詢文件」建議「校政執行委員會」由校長出任主席。至於教師,家長和校友應加入「校政執行委員會」、還是校董會,在諮詢期間公眾人士有不同意見。教統會認為應由學校本著公開的校本管理精神,自行決定「校政執行委員會」的結構。」

天主教辦學團體歡迎報告書尊重辦學團體的立場,也欣賞報告書尊重多元化的態度(見報告書第八章8.4節)。在回應報告書時,天主教辦學團體有主張教師、家長和校友祇加入「校政執行委員會」的,也有「邀請」教師,家長和校友加入校董會的。

天翻地覆的改革:多元化被否定了

七號報告書是九七年九月發表的,翌年三月底楊紫芝教授擔任教統會主席任期屆滿,四月初由梁錦松先生接任。當年十二月一個「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被任命草擬一個諮詢文件,該文件於二○○○年二月發表了。

文件的封面有大型字的口號:「日新求進,問責承擔」,較小的字有「為學校創建專業新文化」,更小的字是「校本管理諮詢文件」。其實該文件的真題目該是「校董會的改制」,或更準確地:「重整辦學團體與校董會關係」。

這文件主要的建議是:校董會已不再在辦學團體管轄之下而直向政府註冊,校長將是校董會當然成員,由教師、家長、舊生選出代表為董事會成員,也邀請社會人士參與。

對照七號報告書與該諮詢文件,最明顯的分別是:後者一刀切,劃一了學校的管理架構,把那前者建議的兩層架構的構思,在根本未有機會試驗之前已淘汰了。梁錦松先生清楚的說,這是一項「天翻地覆」的改革,他表示有決心「沒有回頭」地推行這改革,這樣,那多年來行之有效的制度被推翻了,多元化被否定了。

讓我們看看清楚

受了七?一洗禮的香港市民,今天應該更容易看出那文件、真如人大釋法和基本法二十三條一樣、是回歸後新文化的產品:其內容滿是似是而非的詭辯、其推銷的手法也是傲慢,欺騙,政府以校本管理的名義、推銷辦學團體角色的降級,以尊重前線教育拍檔的名義、架空多年辦教育的夥伴。其實政府在還未進行諮詢之前、已強迫申請承辦新校的團體、書面接納新的管理架構,簡直是一個假諮詢。

校本管理我們是絕對贊成的,它要求前線教育的拍擋有份參與教育的策劃和推進,使老師、家長、舊生和社會人士都有機會作出他們的貢獻。

可是政府在推出這個革命性的文件時卻並沒有尊重多年來和他一起辦學的辦學團體。事前沒有特別諮詢,事後沒有給與認真討論的機會。

校本管理的原則,我們非常認同,但是否一定要把它帶入校董會的層面?我們以為在那七號報告書建議的「校政執行委員會」裡,老師、家長、校友有充份機會參與決定校內主要事務。

把校本管理的原則引入校董會的層面,也就是把校董會降到日常運作的層面,也就是在政府和學校之間取消了一個中間性的監督機制,是明智嗎?

先讓我們問一個問題:校董會是什麼?它的任務是什麼?應該是監管,尤其是監管學校的人事與財務。辦學團體按教育條例,藉董事會處理學校的人事(聘請,調動,提升,解僱校長,教師,工友)。由校長及教師參與這任務不是讓僱員自己監督自己嗎?校長、教師、家長、舊生的參與不會有利益關係嗎?校董會監管學校的財務(初步審核學校準備的財務預算及結算,然後呈交政府),藉此幫政府做很多工夫。一些津貼學校的前身是私立學校,辦學團體及校董會對學校有特別眷愛,有時會捐募資金給予學校一些、在政府嚴格理財的標準下、不獲批准的新設施或教育條件的改善。

在執行監管人事及財務的職責時,一些比較大的辦學團體在個別學校的校董會之上,更設有(雖沒有法律地位的)「中央校董會」及「中央教育辦事處」作為支持,絕對負責地依法辦事。那裡出了問題,而要以革命性的改革來架空它?誇張一兩件個案來抹黑辦學團體是不負責任的!

津貼學校校董會的另一重要任務是遵循辦學團體的「理念」辦學,天主教的辦學理念無非是全人的教育:敬天愛人。別的辦學團體都有崇高的辦學理念,多姿多采,在香港建設了一個多元的教育「市場」,讓家長有所選擇,這一向是市民所歡迎的,難道「大有為」的政府,不能接受嗎?

一個建議

香港辦學團體協會在回應政府的「二○○二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時所提出的第一個建議正是:尊重本港寶貴的多元傳統,不要硬性劃一學校的架構,尤其是回到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的建議,用「校政執行委員會」來推行校本管理精神。

政府在二○○三年四月的回應中(23, 24節)祇空泛強調「透明度」「問責性」,根本沒有深入討論問題。本人請政府和辦學團體協會代表一齊坐下,詳細討論這重要的課題。

陳日君主教評「二○○二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二之一

2003年9月21日 (公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