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通諭

奉天主恩命,教宗若望第二十三世,致通諭於全球服膺宗座之可敬神昆宗主教、首席主教、總主教、主教及其他教區首長、暨全體神職人士並公教信友,以及普世所有善心人,「論在真理、正義、仁愛、自由上,建立普世萬民間之和平」。

教宗若望第二十三世謹致候可敬神昆、可愛子女、並錫(校按:同賜)宗座祝福。

導言

宇宙間的秩序
?古以來,世界萬民所熱烈願望的和平,祇有在絕對遵守天主制定的秩序下,始能在世建立,永恆鞏固。

由於科學的進展、技術的發明,我們得到明證:在一切生物界中、在宇宙的自然力量中,存有一種神妙井然的秩序,而人類則更為偉大高貴,可以發揭此秩序,並製出適當的工具,以統御這自然力量而作為有利的運用。

然而科學的進展,技術的發明,正所以顯示這創造宇宙、創造人類者、天主的無限偉大。天主自虛無中創造宇宙萬物,並在萬象中流露其豐沛的智慧和慈善,一如聖詠作者所云:「主,主,你的聖名在普遍大地何其美妙!」另一處又說:「主,你的工程何其眾多!你的智慧完成了一切」。天主並按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賦以智慧與自由,並令統治天下萬物,一如同一聖詠作者所云:「你造了他,祇略遜於天神,你以光榮和尊崇作為他的冠冕;你委他權力統治你手創的工程,你將萬物置於他的足下」。

人類間的秩序
這一宇宙間有條不紊的秩序,若比之於人類個人與個人、民族與民族間之混亂紛爭,則恰成為尖銳的對照,一若人類間的相互關係非用武力不足以維持者然。

然而宇宙的造化者卻在人心深處銘刻著一個秩序,而由人良知的昭示,並命人恪守:「他們顯示出法律的功用銘刻在自己心裡,他們的良心亦為此而為他們一同作證」。事實亦應如此,因天主所創造的一切工程,都反映出祂無限的智慧,並且所造事物愈趨於完美的境界,愈反映出祂的智慧。

然而人的謬誤觀念往往造成一種錯誤,以為個人與政治團體間的關係,可以按照宇宙間動力及無理智的因素所遵從的法則來治理;而不知人類間所應遵循的法則,乃別具一格,它祇能在造物主為它所制定的處所,即在人的本性中,始能獲得。

這些銘刻在人性中的法則,明顯昭示吾人各種處世關係,個人與個人間在社會生活上所應有的相互關係,在一政治團體中人民與政府(官員)應有的關係,國家與國家間的相互關係,個人與世界組織間及各國家與世界組織間的關係;這種世界性組織,乃為目前世界萬民的公共利益,正迫切需要建立的。


第一部分 人與人之間的秩序

人都有人格本位,故為權利與義務的主體
任何社團,如要它組織完善而有益人群,則必需以此原則為基礎:即人人都有人格本位,就是說人的本性具有理智和自由意志,人亦由此而有權利與義務。二者乃直接出自人的本性,與生俱來。為此,權利和義務,是人類普遍所有、神聖不可侵犯、不能以任何方式剝奪的。

如果,吾人從天主所啟示的真理方面來觀察人的高貴,則它的高貴處又高一著:人乃由耶穌基督聖血所救贖、賴天主聖寵而成為天主的子女、天主的朋友、並為天上永福的繼承人。

第一節 權利

生存於適當生活水準中的權利
任何人都有他生命的權利、身體完整的權利、以及一切為獲得適當生活所必需應用方法的權利:這些方法中其主要者為衣、食、住、休息、醫藥治療,和其他一切社會福利。因此,人當疾病、殘廢、鰥寡、衰老、失業,或每當非由於他本人的過錯而缺乏必需的生存方法時,他都有權利獲得照顧。

有關倫理和文化價值的權利
人由於自然法的要求,有權利享受人性的尊嚴、有權利享有應得的聲譽、有權利自由探求真理,在遵守倫理秩序,並為謀求全體公共利益下,有權利自由發表並傳佈自己的意見,也有權利自由發展藝術創作,最後他並有權利獲知客觀的報導。

按自然法的要求,人有權利得到教化,所以他也有權利獲得基本教育,以及為發展其社會所應有的技術和職業教育。並應盡量設法按各人的智力,施以高等教育,俾能在社會上按其經驗和才幹,負起相稱的職務和責任。

按照正直良心崇敬天主的權利
人人都有權利按照個人良心的準則崇敬天主,並在私人或公共生活上實行宗教儀式。一如拉克旦(校按:Lactantius)的名言說:「天主之造生我等,目的乃為使我等致以合理而相稱的崇敬,並祇認識祂、追隨祂──獨一的天主。吾人即以此孝愛之鍊而繫屬於天主、束縛於天主,故宗教之名,束縛之義也」。我們前任令人念念不忘的教宗良第十三世,亦曾對此聲明說:「此一真正之自由,此一合理保障人性尊嚴及相稱天主子女地位的自由,必將戰勝一切強力、一切不義的攻擊:這是聖教會所經常要求的並最為重視的事。這一自由,宗徒們不斷在爭取,護教學家經常在著作辯護,無數殉道聖人則為它而流血」。

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
任何人都應有完整的權利,自由選擇他的生活方式。所以,他有權利組織家庭,在家庭中夫婦雙方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他也有權利選擇司鐸職位或修士修女的生活方式。

關於家庭,它乃建立於雙方自由締結、一夫一妻、而不可解除的婚姻上,故它應視為人類社會自然的基本細胞。因此,應盡力採取各項有關經濟、社會、教育、倫理方面的措施,使家庭能獲得穩固的基礎,並能完成它固有的使命。

養育並教育子女的權利首先當歸於他們的父母。

有關經濟世界的權利
在經濟範疇方面,很明顯的,按照自然法,人人都有權利得到工作,並在經濟界自由發展其才能。

與此權利緊密相聯不可分離的,是人對工作條件方面所有的權利:即工作條件不能有礙於身體健康,或有損於倫理道德,或有害於青年的正常發展;至於婦工,則她們應有權利使工作條件合乎女性,俾使為妻為母者能善盡各自的職責。

人性的尊嚴同樣予人以權利,在他本人責任心正常的條件下,展開他的經濟活動。因此,另有一事,應特別一提的,是按正義的原則付給工人工資:即在資方能力所許可的情況下,當付給勞方足夠的工資,俾使勞方本身及其家庭,能獲有合乎人性尊嚴的生活水準。前任教宗庇護第十二世亦曾對此申述說:「工作權利乃出乎自然律的權利,而與此權利相聯的,尚有另一自然律的權利:即和人性中所有應該勞作的義務相對應的自然律也有所規定,按此規定,人應從他的辛勞工作中獲得他本人及其子女生活之所需:此乃人類天性的要求而用以保全人類的」。

從人天性內同樣演出另一權利,即私產權,以及為生產所應用的方法;這一權利如我們在他處所已聲明的:「私產權是保衛人性尊嚴並在一切場合助人善盡職責的有效方法;私產權是使家庭健全安定、使國家和平繁榮的因素」。

再者,在此尚須再度喚起注意的,在私產權內尚蘊有社會任務。

集會、結社的權利
人以生來而有合群的天性,從而亦有權利集會、有權利結社、有權利採取其認為適合宗旨的結社組織、有權利在社團內肩負若干責任,以達成社團的目的。

一如我們在「慈母與導師」通諭內所曾鄭重指示的,組織許多社團或團體,使人能達到只以個人力量所不能達到的目的。因為此類團體乃為保衛人格尊嚴以保全其責任意識,所絕對需要而不可或缺的工具。

遷徙──出境入境──的權利
任何人都有完整的權利在其所隸屬的地區內定居或移居;並且如有正當原因,亦有權利向其他國家遷移及定居。一人如為某國國民,並絕對不阻其成為人類大家庭中的一員,或成為由全人類所組成的世界性團體的公民。

國民的權利
再者,由於人有人性的尊嚴,故亦附有權利參與國家的公共事務,共謀國民的公共利益。一如我們前任教宗庇護第十二世所云:「人之所為人,絕不可將他視同社會生活中的物品,或一種被動因素,而應視為並實際成為社會生活的主體、基礎、目的」。

屬於人格上的另一基本權利,則為有權為其各種權利獲得合法保障:這種保障且應是有效的、平等的、並合乎正義的;一如前任教宗庇護第十二世所訓示者:「由一個出自天主聖意的法律秩序內,演出另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即賴此權利人可獲得法律的保障,並在其權利的確定界限內,他可防禦一切無理的任意攻擊」。

第二節 義務

在同一人身上權利與義務不可分
我們上面已敘述過出自人性的天賦權利,但在同一人身上同時亦連有相等的義務;自然律在賦人權利時,同時亦加以義務,而這權利與義務則同源於這自然律,並由自然律而取得其穩定性及其不可抗禦的力量。

例如:人有生存的權利,同時亦有保全其生命的義務;人有權利過相稱的生活,同時亦有善度生活的義務;人有權利自由探求真理,即有義務更深更廣、精益求精地追求真理。

權利與義務在不同人間的相互關係
由上述可知,在社會合群生活中,一人之有天賦權利,則其他人即對之有承認及尊重此權利的義務。因為人的主要權利乃從自然律中獲得力量和權威,自然律賦予權利,同時亦加以對稱的義務。所以人如追索自己的權利,而忘卻自己的義務,或祇聊以塞責,不善盡其義務,則不啻為一手造屋,一手拆屋。

人應互相合作
人既生而有合群天性,則應與他人共同生活,並應相互增進他人的利益。如果要一個社會井然有序,必須人人互相承認權利,恪盡義務。從此,每人都應慷慨為建設社會秩序而努力,使權利和義務能更有效更廣汎地遵守。

因此,不得以僅僅承認並尊重他人在生存方法上應有的權利為已足,還須各盡其力,使他人能在生活上豐衣足食。

再者,社會生活不得僅以有秩序為滿足,且須使每一人都能獲得豐盛的利益。為能達到此一目標,不獨應人人承認並尊重權利與義務,且須使全體人民通力合作、參與現代文化所企望所謀求發展的各項新興事業。

國民應有的責任感
人性的尊嚴,要求每人在其生活工作上,享有本人的意志及自由。故在共同社會生活中,不論在尊重權利,謹守義務,或在合作履行各項共同事務時,必須出乎自主,出乎自決。即是說,應使每人的行事,都出乎個人的信念、個人的判斷及個人的責任感,而非由於外界的威脅或壓迫。如果人類的社會建立於暴力之上,則其社會根本無人道可言,因它勢必限制並束縛人民的自由,而非幫助鼓勵人民步向生活的進步和發展。

共同生活於真理、正義、友愛、自由之內
一個社會,如建立於真理之上,則這社會必可視為有健全的組織,豐盛的果實,並合乎人性的尊嚴,如保祿宗徒所訓誨的:「你們應棄絕謊言,彼此說實話,因為我們彼此都是同一身體的肢體」。然而為臻乎此,必須彼此真誠承認互有的權利和義務。再者,一個社會還須建立於正義之上,即人人實地尊重他人的權利並善盡自己的義務;又人人應有友愛的熱忱,能急人之急,能使人分享自己的財物,並謀使在全球各處互通心靈和精神方面的價值;不止此也,這一社會尚應實現於自由之上,使生而有理智的國民,能合乎國民的尊嚴,負起自己行為的責任。

所以,可敬神昆、可愛子女,人類社會,首先應視為一宗屬於精神境界的事實:因賴此社會,人可經真理之光的照射,彼此交換知識,可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可競相追求倫理的利益,可以在一切合理的心靈表達上,相互汲取正當高貴的享受,可以經常將己之所長通於他人,取他人精神之益化為己有。以上所述種種精神價值,足以影響和領導其他事業:例如文化事業、經濟生活、社會組織、政治運動及政體、立法制度,以及其他組織並經常表達社會生活的事業。

天主──倫理秩序的客觀基礎
人類社會生活的秩序,乃一純全屬於倫理性質的秩序;因為它建築於真理之上,它應按照正義的原則而實現,它依互相友愛而得到活力獲得進步,它仗恃完整的自由,而獲得日益合乎人道的平衡。

這一倫理秩序,它的原則既是普遍的、絕對的、不變的,它乃完全以惟一的、真實的、有位格而超越萬物的天主為其客觀基礎。天主既為一切真理的第一真理,一切美善的至高之善,祂亦為人類社會所能獲得生命的最深泉源,使社會組織完善,效果豐盛而合乎人性的尊嚴。聖多瑪斯對此曾作申述說:「人的意志以理智為準則,它行善程度亦以理智為準繩,而人的理智則以永律為根源,此永律即天主的理智。故顯而易見的,人類意志所行之善應從屬於永律,甚於從屬於人的意志」。

時代之徵象
我們這一時代具有三種特徵。第一、勞動階級在經濟及社會情況方面已逐漸上進。勞動階級則集中力量爭取社會及經濟方面的權利,次則爭取政治方面的權利,最後則在各級教育文化上爭取他們的權利。所以今日各國的工人,都已深切要求不得被人視為缺乏理智和意志的物件,任人驅策役使,而要求在一切人類社會場合中,不拘其為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的場合,都應視作為人。

第二、今日婦女參與政治,已成為顯明的事實。這一演進似乎在信仰基督的民族中較為快速,至於在其他傳統或其他文化的民族中,其進展速度固慢,但幅度則更廣。婦女,因對人性尊嚴的意識日漸增高,已不忍再被視為物品或工具,而要求在家庭和社會中取得相稱於人性的權利和義務。

最後,在我們這一時代,世界人類間的關係,較諸過去,無論對於社會組織或政治組織方面,都已轉入重大的變化。因為所有民族或已爭取到或繼續在爭取自由,職是之故,在不久的將來,已不再有統治他人的民族,或受人統治的民族;所有民族都已建立或正在建立自己獨立的國家。

目前全球各處所有的人民,都已成為獨立自主國家的國民,或正在向這方向邁進;目前亦不再有人願意受異族的統治。目前大多人民已將歷經世紀根深蒂固的自卑感消除殆盡,在有些人民中由於經濟、社會、性別、或政治上的特殊地位所產生的優越感,亦在逐漸減輕而趨幻滅。

當今有一觀念已很廣泛地被接受:即在人性地位上,人人平等。因此,至少在理論上人都視種族歧視為不合理。這一點萬分重要,它是導向建立人類共同團體──由我們上述原則所應建立的共同團體──的里程碑。如一人能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則亦必需意識到自己相對的義務:如是,一人如有某宗權利,同樣也有相當於其表現人生尊嚴權利的義務,而他人則有義務承認並尊重此一權利。

當人類合群生活的法則一旦置於權利和義務的界限內,人便立即領會精神價值的事理,而明瞭何謂真理、正義、友愛、自由;同時亦意識到自己是這社會的一分子。不僅此也,人亦將因是而更進一步認識真實、超越萬物、有位格的天主。因此,他們和天主間的關係亦將視為自己生活──不拘個人內心深處的生活或與他人共度的生活如何──的基礎。

第二部份 在一國之內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

權威的需要;它的來源出自天主
人的社會,如要它能有秩序,有豐碩的效果,就必需有擁有合法權威的人來維護社會法制,並盡力謀求全民的公共利益。而他們的一切權力乃得自天主,一如聖保祿所說:「無一權力不來自天主」。聖金口若望曾將此名言加以申述說:「你又要說甚麼?是否一切治人者都由天主設置?不,保祿將回答你說:這不是我所要說的;我所要說的,不是持有權力的個人,而是論權威的本身。合法權威的存在──不拘其為發號施令或服從命令──並非出於偶然,而是出乎天主上智的措施」。因為天主造人,既造而為合群性的,則無一社會「能夠存在,除非有一人作為首領,出而有效地推動督導,引人趨赴共同的目的;人的一切團體,都需要有統治的權力:此權力一如社會的本身,乃出乎天性,亦即出自造物主、天主」。

然而,權力並非漫無法律制裁的;反之,它的有權發命,都應合乎正直的理由,它的命令的拘束力乃出自倫理秩序,而此倫理秩序則以天主為始源,亦以天主為目的。職是之故,前任教宗庇護第十二世曾以下列數語訓示說:「動物界的絕對秩序,及人的終向──具有自由意志,為義務的神聖權利的主體,為人類社會之始、之終的人所顯示的終向──都視國家為一需要存在、且應具有權力的團體;捨此權力,則團體便不能存在,亦不能生活……按照理智的推論而尤以按照信德的指示,萬物間普遍而絕對的秩序,不能不出源於天主,有位格的造物主;故政府權威之得以存在,乃因其分享天主的權威」。

權力,如果祇建立於威脅之上,或祇以懲罰作恐嚇,以賞報為誘餌,則絕對不能有效地推動公共利益;即偶爾做到,亦絕對不合乎秉有自主、具有理智的人的尊嚴。權威乃是一種倫理力量,為此治人者首先應喚起人民的良心,就是說應使他們負起為致力全民公共利益的人人應有之責。然而,人人在天賦的尊嚴上,既都一律平等,則無人能在他人內心深處加以行事的約束力量:而這點惟有天主始能做到,蓋惟有天主能洞察人心的穩秘,而判斷人心穩密的決定。

故人類的一切權威,祇有在與天主的權威相結合並分享天主的權威時,才能約束他人的良心。

如能遵守此一原則,則國民的尊嚴乃可保全,因人之服從政府權威,並非服從人,乃是尊重萬物的創造者上智的天主,是祂令人按其制定的秩序,遵行人間相互的關係,吾人並不因對天主致以應有的尊敬,而受屈辱,反之,吾人正因此而得提升,而成高貴,因為「奉事天主,就是為王」。

國家的權力,既如上述,乃由於倫理秩序的需求,並出自天主,故治理國事者,如訂制法律,頒發命令,有違倫理秩序或天主意旨,則其法律或命令,絕無約束國民良心之力。因為此時,人應服從天主,而不應服從人,並且,在此情況中,法律本身已失去其存在價值,而淪為壓迫人民的工具,如聖多瑪斯所說:「人間的法律,如要它有法律的本質,則其訂制必需合乎理性,從而顯而易見的必由永律演繹而出。如果它悖乎理性,則人就稱之為不公道的法律,它亦因之失去法律的本質,而成為暴力的工具」。

然而亦絕不因權力來自天主,而以為人已無權選擇治理國家的人員,或無權制定國家的體制,或無權訂制有關行使權力的條律和界限。因此,我們所陳述的道理,適合於任何形式的真正的民主政體。

政府存在的理由乃為實現公共利益
任何個人,任何中間性的團體,都應在各自範疇內努力謀求公共的利益。因此他們應在不損及公共利益的條件下謀求自己的福利,並且該按照政府依正義法則、在其權力範圍所訂制的法令,而為著同一目標,供獻其人力物力。擁有政府權力者其所命行使之事,不獨事情本身應為善,且應切實為有關公益或至少是導向於善之事。

然而,政府官員的職務既純為公共利益而設,則他們為公益而訂制法規時,自應恪遵公益的真實性質,並配合當時的實際情況。

公共利益的基本性質
每一民族所具的固有特徵,應視為該民族公益的因素;然而這些特徵並非公益的全部。因為所謂公益,它既深深結合於人的天賦本性,倘如要在它的基本性質上作一學理的定義,或根據歷史作一全面的敘述,則捨去「人」的觀念,便不可得:因為公益是屬於人類本性的一個基本因素。

再者,既稱謂公益,則在其本質上必需所有國民都能分享,縱然,按照各人的職業、功績、身分而有各種不同的分享方式。因此政府官員應致力為全民的利益而服務,不得偏私於個人或社會的某一階級;一如教宗良第十三世所說:「政府既為全民的公共利益而設,則絕對不許祇謀一人,或少數人的利益」。但是,正義和公平有時需要治理國事者特別關心弱者,因為他們大都缺乏保障自己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能力。

此處我們認為應忠告吾子女者,公共利益應及於人的整體,即包括肉體和心靈的需要。因此政府為謀公益應有適當的政策,俾能尊重各種事物的價值等級,謀使國民獲有肉體和心靈合度的利益。

這些原則與我們在「慈母與導師」通諭內所申述者完全相合:公共利益應及於社會的各階層,使人得以更完善更順利地達到成全的境界。

人,是以肉體和不死的靈魂所組成,則在此暫時的生命過程中,不能獲得一切需要的滿足,亦不能獲致完備的福樂。故為求致公共利益的一切方法和措施,不惟不可有害於人的永生,且應對它有積極的幫助。

政府對於個人權利及個人義務的責任
在我們這一代,公共利益既特著重於保障人的權利和義務,則當政者的主要任務一面應是使人的權利獲得承認、尊重、協調、保護和發展,另一面使每個國民能更方便履行自己的義務。因為「保障每個人神聖不可侵犯的固有權利,並設法使每個人都能易於善盡己責,此乃每一政府的主要責任」。

因此,設若政府不承認甚或侵害人民的權利,則不獨它本身已有失責職,而它所頒的法令亦失去一切效力。

權利與義務的協調及其有效保障
政府的主要責任乃為適度協調人民在社會相處間的各種權利,使人在運用自己的權利時,不致違害他人的權利,或祇想享受權利而阻礙他人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此外並使每人的權利都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如受到侵害,則應使它恢復原來的完整性。

政府增進個人權利的責任
政府應盡力設法造成一種環境,使每一人都能易於保障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因為經驗告訴我們,如果政府對於經濟、社會、文化等各事措施不當,則人民間的不平等,尤其在我們這一時代,勢必廣泛、加深,以致人的基本權利及其相對的義務都將失去憑依。

因此當改者(校按:應為當政者)應殫精竭慮,促進經濟及社會的進步,並使主要的公共事業能配合國家的生產機構而發展,例如人民公路保養、交通工具貨物交流、飲水、住宅、公共衛生、教育、協助宗教生活、促進康樂活動。此外又需設法舉辦保險措施,使在遇有任何災害,或在家庭負擔加重時,不致缺乏為度一相稱生活之所需。政府尚應努力促使有工作能力者能獲得相稱自己能功(校按:應為能力)的工作;按正義公平的法則給予相稱的工資,並使勞工在生產機構中,體味到自己工作的責任感;此外又當設立各種中間性團體,俾使國民的社會生活日益豐盛而舒適;最後並使全體國民都能獲得合乎本身程度的學術教育。

在政府干預行為的二種方式中應有平衡
全民的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在協調,保障人民權利及增進人民權利之間,具有明確的平衡,勿使少數人或社團獲得特權,而在國內造成特殊階級;但亦不得因強調保障全體人民的權利,而產生無理的障礙,以致削減人民的權利或使他們無法行使權利。「然而有一原則,必須常常記住:即國家對經濟問題的措施,不論如何廣泛,且深入團體各部分,但對於個人在行動上的自由權,不獨不應加以束縛,且應予以提高,使每人的主要權利,都能一律得到有效的保障」。

政府應向著這個平衡的目標多方努力,務使人民在社會生活的各階層,不獨能安享權利,且能易於履行義務。

政府的組織及其作用
國家究以何種政體最為適宜,或按何種組織形式更能善為行使其立法、行政、司法的職權,這是一件不可能籠統決定的事。

因為事實上為決定一國的政體及其行使職權的方式,必須顧及每一民族的特殊情況及其時代背景:蓋二者因時因地而變化。然而,我們認為一個國家的政體,如能基於三種權力的分界,以適應政府權力的三種主要任務,乃為最符合人性要求者;因為在此政體之下,不獨政府的職權,即普通人民與政府公職人員間的關係亦都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人民對於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亦由是而可獲得保障。

然而,為使這種法治體制能產生實益,政府應以適當的行動及方法善盡自己的責職,按照國家實際的情況以解決所遇的一切困難。為達到此目標,立法機構,不論實際情況不斷的演變,總不得忽略倫理秩序、憲制法則,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構則需要熟知所訂法律,審慎權衡情況,使凡事都能普遍按法執行;司法機構於判斷時,則應公正無私,不受任何一方的威迫利誘。國家的真正秩序,不獨需要中間性社團,並且需要每個國民,都能在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上──不論是有關私人間,或人民與政府官員間之事上──獲得法律有效的保護。

法制與良心
無疑的,國家的法制若與良心取得和諧,並配合當地政治意識的程度,乃是一個實現公共利益的基本因素。

然而在我們這一時代,社會生活如此千變萬化,錯綜複雜,且又機動活躍,法律條文雖具極智卓見,往往亦顯不足適應事實之需要。益有進者,個人與個人間的關係,個人或中間性社團與政府間的關係,或一國內各級機關彼此間的關係,往往都能產生錯綜艱難的問題,以致不能在法律條例內找到明確的予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之下,政府如要保持法治制度的基本原則,如為社會生活的主要事務而服務,而同時又要合乎當前的生活習慣和法律解決種種新的問題,則必須正確認識自己職務的性質及其界限,並應心地正直、廉潔無私、判斷明確、意志堅強、敏捷而客觀地審斷具體事理,堅決而勇毅地採取必要行動。

國民參與政治
人民參與國家的政治,乃為出源於人性尊嚴的權利之一,但參與的方式則應配合其國家的當前形勢。

人民既可參與政治,則他們自有很廣泛的服務園地。以參政者與人民接觸及交換意見的機會加多,則他們對於為公共利益能做的事,也認識得更清楚。其次,參政者既按時新舊交替,則能防止政府衰老,而使社會常能新陳代謝活力充沛。

時代之徵象
現代國家的政治組織,都有以下幾個傾向:第一、將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以明確而清晰的條文,制成一種人權憲章,並將它納入國家的憲法,作為憲法的一部。

第二、在憲法內制成法律條文,規定執政官員產生的方式、相互間的關係、各職權的界限,以及行使職權時應守的方式。

第三、制定權利和義務的條文,明白規定人民和政府間的關係;並詳細規定政府主要的職責,乃為承認、尊重、協調、保護並促進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另有一種理論,主張人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憲法的約束力、政府的權威等,出源於個人或社會團體的意志,一如其最初而惟一的淵源;此乃一種不能證明的理論。

然而我們所指出的這一理論,卻亦證明了這一現象:即現代人民已逐漸感覺他們自身的尊嚴,因而樂於參與國家的政治,並要求國家的法律保護他們神聖不可侵犯的固有權利。更有進者,他們並要求政府須經憲法制定的程序,始能獲得合法權力,政府的權力亦必須在法定的範圍內,始得行使。

第三部分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

權利與義務
茲願重申我們以前歷任教宗對國家屢次所訓示的道理:即國與國之間相互的權利與義務;彼此間應按真理、正義、團結、互助、自由等法則,協調相互的關係。約束個人生活的道德律,亦宜用以調整國與國之間的關係。

此一原則非常明顯,因為治理國家者,當他們以國家的名義並為國家的利益而行事,則他們絕對不能放棄自己人性的尊嚴,而摒棄出自他們本性的自然律,即道德律。

並且更不可思議者,是如何人既被推舉而治理國事,竟可被迫而拋棄自己人性的尊嚴。要知他們之所以能獲得如是崇高的地位,正因他們具有卓越的心靈優點,而被視為國家最優秀的份子?

再者,倫理秩序要求任何人類社會需有一個權威來治理;而權威既以這倫理秩序為基礎,權威如反此秩序而行,則基礎被毀,權威自亦崩潰。一如天主所警告的:「所以,君王們,你們要聽,你們必須懂得!統治廣袤(校按:即廣闊)地區的官員,你們要學習!你們對群眾發號施令,你們以有廣大的民眾而得意,你們要洗耳恭聽!因為是主給你們權力,是至高無上者給你們統治力,祂將要審訊你們的工作,祂將要查究你們的思想」。

最後有關國際間的相互關係,亦宜切記,權威的行使,應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因權威設立的主要目的亦即為此。

公共利益的基本規條,即為承認並遵守倫理秩序。「國與國間良好的組織,應建於道德律上,作為堅固不移的基石,這道德律乃由造物者自己所啟示,而銘刻於人心中不可磨滅者……它猶如皓光照射,以它的規條指示個人及各民族應走的正路;他們應聽從它的勸告以及它明智而有益的指引而前進,勿使為建立新組織所費的辛勞,為狂浪所覆沒而遭滅頂」。

在真理上
國際間的關係首應以真理來管制。而真理則要求在國際關係間不得留有絲毫種族歧視的痕跡;故各國間應遵守此一神聖而堅定的原則:所有國家在天賦尊嚴上一律平等。每一國家都有權利生存、有權利發展、有權利獲得必要的方法以求發展、有權利肩負自己固有的責任以獲致發展,並有權利獲得他國的尊重和應有的榮譽。

固然,經驗告訴我們,人與人之間因知識、操守、智力的不同以及物資的多寡等而有所差別,甚至很大的差別。但絕對不可因此差別而使具有優越條件者作為剝削他人之理由。反之,他們全體和每一人且負有較重的義務,來協助他人,互相進益。

同樣,國與國之間,亦有因科學、文化的進展,經濟的發達而一國超越他國,但絕對不得以此優越條件,而違反正義,統治他國,反之,他們應付出更大的努力,謀求所有民族的共同進步。

事實上,人不能在天性上生而有優劣之分,因人人都秉有平等的天賦尊嚴。國與國之間,亦由是,在其天賦的尊嚴上,絕不應有不平等的現象,因為每一個國家猶如人身,人民乃其肢體。再者,歷史事實也告訴我們,所有民族最敏感的,乃一切有關於本身榮譽和尊嚴的事:而此種感覺乃是非常合理的。

由於真理的誡命,凡由現代技術發明而興起的各種新興事業,能用以促進各民族互相瞭解的,都應恪守客觀的公允法則。固然,這並不禁止每一民族優先傳佈其本身的長處,但一切傳佈消息的方法,能違反真理和正義而傷害其他民族的榮譽的,都應絕對摒棄。

在正義上
其次,國際間的相互關係應按照正義法則來調節;因此必須彼此間承認相互的權利,履行相對的義務。

每一國家既有權利於生存、於本身的進步、於獲得必要的資源以求進展、於此等事上獲得優越的地位、於保護自己的榮譽和尊嚴,則每一國家亦隨有同等的義務以尊重並保衛上述各權利,而不得施以違害上述權利的行為。一如個人在私人關係間,不得違反正義,加害他人,以追求個人的利益,同樣國與國之間,亦不得違反正義,祇求一己事業的發展而使他國蒙受屈辱或遭受壓迫。聖奧斯定的名言正可借以為鑑:「王權而無正義,大盜而已」。

固然,國與國間有利益之爭,非但為可能的事,亦是實有的事,但利益衝突的解決不得訴諸武力,或施以詭詐和欺騙,而應一如個人間的關係,出諸相互的瞭解,審慎權衡客觀的事實,公平折衷相反的意見。

少數民族的待遇
自十九世紀以來,在全球各處都有一種傾向,而且延伸頗廣:就是,同一種族的人民都願自主而自組一國。但這事因種種原因,無法使人種的分界正巧合乎國界,致使少數民族勢必容納於其他民族的國家中,由而掀起若干嚴重的問題。

對於這一問題,我們應明白宣告:凡一切用以壓制或窒息少數民族的生氣或繁殖的政策,都是違反正義的嚴重錯誤;如施以陰謀,企圖消滅少數民族,則將鑄成更大的錯誤。

反之,當政者若能施以有效措施,改善少數民族的生活,尤以對彼等語言、文化、習慣、經濟資源和企業的改進,則最為合乎正義的措施。

然而應該注意的是,少數民族往往由於對目前環境的反感,或由於過去種種的歷史事實,而過甚其詞誇張其民族特點,竟致本末倒置,置其本身利益於全人類公共利益之上,儼如世界大家庭的利益都應為這民族利益而服務。少數民族且應承認在此特殊環境下所能產生的一種利益:與不同文化民族的朝夕相處,亦能增進自己的精神利益,並能逐漸汲取其他民族固有特點而成為自己的血液。為能實現此一理想,少數民族該設法和多數民族間設立橋樑,在不同習慣、不同文化的民族間,互通生命的血液循環,切忌製造紛爭,以致嚴重危害民族的一切進步,一切發展。

團結合作
各國間的相互關係,固應按照真理和正義來調節,而此等關係須賴各國間真誠合作,始能奏功。具有實效的合作可有各種不同的方式,例如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文化的、衛生的、運動的合作:這些都是現時代最具效果的合作。因此,政府的天賦使命,非為迫使人民侷處於國境之內,而在保衛國家的公共利益,國家的公共利益乃是和人類大家庭的利益不可分離的。

故各國間,在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上,不獨不可加害於他國,尚應集合各方面的計劃與資源,俾能共同達到各國以孤單力量所不能達到的目標;但在此,切應避免祇求若干國家的利益,而使其他國家蒙受損害。

為滿足人類普遍公益的要求,每一國家都應在其本國內促進私人間或中間性社團間的各種友愛關係。在世界的許多地區,有不同種族的人所組成的團體,在此亟應注意,勿使某一種族的人民,在和其他種族人民建立任何的關係上受到限制;這樣的事情,顯然有違現代人類交互關係的情況,因為現時代國與國間的距離,幾已全部消失。尚有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固然任何種族都有與其他民族不同的固有特徵,但任何種族都有與其他民族共同的主要因素,賴以互相接觸,逐漸進步,而尤以在精神價值的事項上,更能互相吸收而臻於更進步,更完備的境界。故他們有權利也有義務和其他民族互相交往共同生活。

人口、土地、資金間的平衡
一件人人可以共見的事實,即在世界若干地區,呈現可耕地與人口比率的不平衡,有的地區,土地資源豐沃,而開發工具貧乏;此一情況,需要各民族間團結合作,給予互通資金、財物和人工的便利。

在此事上,我們認為最應指出的,即在可能範圍內,應移動資金以適應勞工,而不宜移動勞工以適應資金。因為如此,則工人可以改善其家庭生活,而不必離鄉背井,帶著憂苦的心情,尋求另一工作場所,被迫適應新工作環境,而重習其他人民的生活習慣。

政治難民的問題
由於天主在我們內心所激起的普愛眾人的慈父之情,我們對於因政治原因而被迫出離祖國的難民,尤感憂心如焚,懷念無已。目前若輩難民為數已不可勝計,且遭受痛苦之多,簡直難以置信。

此一事實顯示出,若干政府對於每個人民應有的、相稱於人的生活的自由權,過分限制其範圍;實際上,此類政權有時竟然懷疑人是否有自由權,或竟乾脆取銷自由權。此一剝奪自由權的措施,乃是徹底推翻正常的社會秩序,因為政府之所以成立,其本質乃為保衛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的基本因素,乃在於承認自由的合法界限及其神聖的權利。

所以我們願在此不厭其煩地喚起注意:此類政治難民亦秉有人性的尊嚴,故亦應承認其人性的一切權利。他們雖出離祖國、喪失其本國的公民資格,但不因此而喪失上述權利。

還有一項也是屬於人的權利的,即任何人希望在某一國家內獲得為自己並為家庭更適宜的生活,則他亦有遷往該國的自由,因此該國政府亦有責任接受移民,並在和本國人民的實益可以相容的條件下,按他們的志願協助他們入籍,成為該國的國民。

對於一切按照兄弟互助和基督仁愛的原則,用以減輕被迫出離祖國的難民的痛苦而組織的各種機構,我們特借此機會,公開嘉許並予讚揚。對於若干國際機構,能在此極艱鉅的事業上,展開一切照顧工作,吾人特請所有善心人一致注意起而稱揚。

裁軍問題
然而,我們舉目另一方向,卻帶著無限沉痛的心情,見到經濟發展較速的國家,耗去大量的精力和資源,已製造無情而可怖的武器,並且還繼續在製造。因此,這些國家的人民必須忍受沉重的負荷,而其他國家的人民正缺乏為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所必要的援助。

而對這類戰備的理由,人們則往往辯解說,在今日的國際形勢下,和平無可保證,除非各方保有軍備的平衡。因此,一地增加軍備,立時在他地競相增加。如果一國備有核子武器,則他國也隨而設法配備同等破壞力的武器。

於是,人民都生活於永恆的恐怖中,一如生活於狂浪的威脅下,隨時都有被狂?(校按:即巨風)激撞而被吞沒的危險。這類恐怖,決非無由,因為這類武器確實存在備以應用。雖然無人敢相信世上會有人膽敢負起由戰爭而引起的一切屠殺及破壞的責任,但是不可否認的,祇要一個意外不測事件就能立刻引起戰火。再者,雖然這殘忍武器的強大威力足以嚇阻他人,引起戰爭,但人們仍常畏懼,以戰爭為目的的核子試爆,如不予以禁止,將為世上各種生命,帶來嚴重損害的不幸後果。

所以停止軍備競賽乃為正義、正確的理智、仁道感的迫切要求;它們也要求在各國所有的現存武器同時等量予以削減、核子武器予以禁止,互相達成合度的裁軍協議並予以有效監督。一如教宗庇護第十二世所宣告的:「應盡最大努力,禁止那足以使經濟社會崩潰、產生倫理謬誤和混亂的世界大戰,第三次泛濫於人類家庭」。

然而人人都該有此信念:不論是停止軍備的增產,或現有武器的削減,或──更不待言的──武器的全部消滅,如要獲得實現,則除實際的裁軍做得完備而徹底外,尚須包括內心的裁軍,這是說尚須所有人民能和洽真誠的合作,由人內心掃除戰爭的恐懼心理。為達到此目的,則需放棄「和平出於軍事平衡」的原則,而代以「真正和平建立於互相信任」的至高原則,惟其如是,各民族間的真正和平才能達成。吾人認為此乃可以達成的目標,因為這是一件理性所要求的事,而其本身又為人人所切望,並有至大裨益的。

所謂理性所要求的事:因為這是一件人人都明瞭,或至少是人人都應該明瞭的事:一如個人與個人間的關係,國際間的關係亦不得依賴武力,而應按照正直理智的準則來協調,即是說,應按照真理、正義、真誠合作來協調。

所謂人人所切望的目標:因為誰不熱切期望除去戰爭危機,而確保和平,並且益加強防禦以保衛和平?

至論這是有至大裨益的:因為和平造福萬民:它及於個人、家庭、每個國家,以及全體人類。前任教宗庇護第十二世的忠告,至今記憶猶新,令人念念一忘:「昇平時一無所失,戰爭將失一切」。

是以,我們以身為耶穌基督、救世者及和平締造者的代表的資格,為表達全體人類家庭的熱切願望,有感於對全體人類的父愛,我們認為責職所在,應呼籲全體世人,而尤以掌有國家政權者,應不惜最大努力,促使世界大局的推進,合乎正理(校按:正確理由)和人類尊嚴的原則。

凡在最高而最具權威的國際會議中,應徹底研究如何才能使全球各國間的關係獲得合乎人道的平衡:所謂合乎人道的平衡,乃建立於相互的信任、真誠的談判、以及條約的信守的平衡。此一問題則宜從各方面加以深邃而詳盡的討論,俾能理出端倪,藉以達成一種友善、持久而有益的協議。

至於我們本人,則自當熱切不懈懇求天主,賜予上天恩寵,期使這項工作獲得積極的豐碩效果。

在自由上
此外國際間的關係亦應建立於自由之上。這一原則禁止任何國家違反正義,壓迫其他國家,或無端干預他國的內政。反之,每一國家都應協助其他國家發展其責任感,鼓勵其舉辦新興事業,並輔助其在各種工作範疇內自行進步發展。

關於經濟發展尚在進行中的國家
人類因有共同的淵源、同等的救贖、同一的歸宿而互相聯合,並形成一個基於基督教義的大家庭,吾人在「慈母與導師」通諭內,曾呼籲經濟繁榮的國家,以各種方式,協助其他經濟發展尚在進行中的國家。

目前我們認為滿意而感欣慰的,我們的呼籲已被廣泛地接受。我們亦相信嗣後它將更廣泛地被接受,使貧乏的國家能早日改善其經濟情況,人民能度一更合乎人性尊嚴的生活。

然而我們尚應加以強調者,即給予是項協助時,不得附以任何有損他國自由獨立的條件,且應使受惠者感覺到自己是經社發展的主施者及主要的負責者。

以是,我們前任教宗庇護第十二世曾有至理名言的訓示說:「建立於倫理原則上的近代新組織,絕對禁止有害他國的自由、完整或安全,不拘此國幅員的大小,及其自衛能力的強弱。當然,大國由於豐富資源和影響力量的優越條件,在和弱小國家組成經濟集團時,往往優先制定此等經濟集團之性質和章程,但在保全國際公益的條件下,此等小國不能失去自由治理國政之權,也不能被牽入國際糾紛之中,這乃是自然律和國際法的原則。再者,此類弱小國家有保護自己經濟發展的權利。因為惟有保全此種權利,弱小國家始能有效合作,共謀全人類的公共利益,並推進其人民本身物質和精神的繁榮和發展」。

繁榮國家以各種方式協助貧乏國家時,應尊重當地人民的及其祖傳的民間習慣固有特徵,而不應滲以任何統治的企圖。如能準此而行,「則將是促進世界大團結的寶貴貢獻,其中每一成員,切身體驗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乃能以平等精神,為各民族的昌隆而工作」。

時代之徵象
現時代各民族都有這一信念,即各民族間如有偶發爭端或衝突,已不宜訴諸武力,而應以談判來解決。

誠然,此一信念的由來,大都由於現代武器的驚人威力,並由於畏懼此等武器將產生的可怕災害和毀滅。故在此核子時代,人們已無可想像如何戰爭尚能作為一種適合的方法,用以追索被侵的權利。

然而不幸,事實上我們常見各民族籠罩於恐懼之下,於是不惜消耗大量金錢用於充實戰備。而他們則說──吾人固不得不信其為誠──其所以如此,並非出諸侵略企圖,而係用以阻嚇他人的攻擊。

但我們仍可希望,各民族能賴加強聯繫、交換意見,而認明各民族間自有其出乎共同天性的團結鎖鏈,並認清此一出乎共同天性的主要責任,乃為建立民族的關係於友愛之上,而不是在恐懼之上。因為只有友愛才能引導人類走向真誠的合作,而產生無量數的裨益。

第四部分 個人、國家與世界性組織的關係

國與國間相互繫屬的關係
近代科學與技術的進步,對人類影響至深,並在全球各處推動人類增進其合作,加強其團結。今日,貨物的互通有無、思想的錯綜交流、人口的喬遷移殖,都已大量增加。國民與國民間、家庭與家庭間、各國中間性社團間,乃至各國政府間的彼此關係,亦都大量增進。同樣,一國的經濟亦逐漸繫屬於他國的經濟;各國的經濟已逐漸彼此成為世界經濟的一部分。最後,每一國家的社會的進步、秩序、安全、和平亦與其他國家唇齒相依。

由是,一個國家如脫離其他國家而獨存,則已絕對不能滿足其本身的需要,而達成正常的發展。一國的進步、繁榮,已同時成為其他國家進步、繁榮的原因和效果。

現代國家的組織已不足以保全人類的公共利益
人類既秉有天賦尊嚴而一律平等,則任何時代都存有人類大家庭的統一性。故人的天賦本性要求人合度地謀求普遍的公共利益,即有關人類大家庭的公共福利。

過去,人都認為一國的政府已足以保證世界的公共利益,其方法或經正常外交途徑,或經高階層會議,或利用公約、條約等為工具:即按自然律,或國際公法所擬就的途徑或方法。

在今日,各國間的關係已起重大變化。一方面,由於世界的公共利益引起若干複雜、嚴重、艱難而需要迅速解決的問題,而尤以有關世界安全及和平的問題;另一方面,由於每一單獨國家的政府,以其權利相等,縱然增加集會、研究,思有以尋找適合的法律途徑,亦未能獲致有效方法,以解決此類問題:但所以如此者,並非由於各方缺乏誠意或事業精神,而是缺乏適當的權威,以解決此類問題。

在今日世界組織的實際情況下,不論所有國家的組織及其機能,或此等國家所接受之權力,都不足以推動世界各民族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和政府間的關係
人如審慎詳察何為公共利益的真實意義,何為政府的組織及其機能,則未有不見兩者之間的重要的關係者。因為倫理秩序既要求有一政府權威以推進國民社會的公共利益,則它同時亦要求此政府具有必要的方法以完成其使命。因此,國家的政府機構──政府權威賴以組成、行使,而達成使命──應有完善的組織、相稱的效力,足以運用適應社會發展的方法,以推進國家公共利益。

而今日,人類的公共利益已牽涉到各民族間的、世界性的問題,為解決這類世界性的問題,又勢必借重一種政治權威,其權力、其組織、其治事方法,皆具有世界性的廣度,且能實施其行動於全球各地區。因此,建立一個世界性的政府組織,實出於倫理秩序的要求。

世界性組織的建立應出於世界各國的同意而不得憑藉武力
此一世界性權威的機構,其權力既應及於全球各處,其方法既應有效於推進世界性的公共利益,則其組織成立必須出諸各民族的一致同意,而不宜訴諸武力。因為此一權威,為使有效履行其職務,務必對所有各國一視同仁,一律平等,而絕對不應滲有偏差的意圖,換言之,即其一切權力的行使都應以各民族共同的普遍利益為目標。不然,此一超國家的世界性權威,如由強國憑武力組成,則惟恐此一權威,祇成為少數國家謀私利的工具,或祇為某一國家謀偏私;如此,則此權力已喪失其價值及功效。世界各國雖在經濟發展和軍事裝備上有強弱之分,但每一國家都願保有權利的均等,及其本身固有的倫理價值。因此,任何國家之服從某種權威,如此權威乃以強力加於其身者,或未經其參與談判而成立者,或不出於自願而接受者,則此等國家自應感到心情的不快。

人權及世界性公共利益
世界性的公共利益,一如一國內的公共利益,必須根據「人性本位」始能確定。所以這世界性組織的權威,應以承認、尊重、保護,並發展人的所有權利為其基本目標。為達成此任務,按情況需要,此世界性權威可採取直接行動,或造成世界性計劃的環境,俾使各國政府便於善盡己責。

輔助責任的原則
在每一國家內,政府與國民、與家庭、與中間性社團間的關係,應以輔助責任的原則來管制、來調節;同樣,這世界性的超國家權威,與各國間的關係,亦應以同一原則來管制、來調節。這世界性權威的任務,應為審量並解決人類普遍公益所牽涉的一切有關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問題。此類問題,既極複雜廣泛而又緊迫,自非每個國家的政府所能單獨順利解決的。

此世界性權威,不得限制每個國家在其固有範圍內應行的工作,或竟取而代之;反之,它應在全球各國造成有利環境,俾使不獨每一國家的政府,即每一個人及每個中間性社團都能妥善完成其任務,履行其義務,行使其權利。

時代之徵象
如所周知,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成立了聯合國組織,嗣後其他超政府的機構亦相繼加入。此類機構負有有關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等世界性的重要任務。聯合國組織的主要目的,乃在保衛並加強各民族間的和平,協助並增進各民族間的友好關係──建立於平等、互相尊重、人類生活上廣泛合作上的關係。

聯合國所完成的最重要的決議之一,乃是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由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人權宣言」。在宣言的序文內即宣告,要求所有民族,所有國家,一致承認,並切實尊重在宣言內所詳載的權利和自由。

我們曾注意到,宣言內容的若干點固未盡如理想,而掀起異議及合理的合留。但我們仍認為此一宣言已朝向建立世界性的政治、法制機構邁進了一步。因為此一宣言鄭重承認一切人,都有他們的人性尊嚴,絕無例外,它宣佈每一人都有權利自由探求真理、遵循倫理法則、實行公道義務、要求合乎人道的生活條件,並其他一切與此相關聯的權利。

所以我們深切期望聯合國能逐漸完備其組織,充實其工具,以適應其廣大而崇高的職務。希望不久的將來,聯合國能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一切人權:這些權利因直接來自人性的尊嚴,所以是普遍性的,神聖不可侵犯而不容剝奪的。此一願望今日尤為深切,因為今日各國人民既逐漸參與其本國政治,則對世界性的問題亦更熱切關心,並亦逐漸感覺自己乃人類大家庭中的一個生活的肢體。

第五部分 牧民指示

參與公共生活的責任
茲者,我們再度勸告吾可愛子女,欣勤(校按:應為殷勤)參與國家的公共事務,並貢獻其社群的合作,以推進人類大家庭的公共利益,及其本國的公共利益。賴信德的光照和愛德的引導,人人恪盡己力,務使一切有關經濟、社會、文化、政治生活的設施,不獨不可阻礙人,且應協助人在一切本性超性的事上,日益進步。

科學的專才、技術的特長、職業的精嫻
為使正確的倫理法則及基督的精神,能灌輸於每一地區的文化,吾子女不得以祇具有信德之光、和推進公益之熱忱為已足,而應進入各社會機構,使能在其組織內部發生有效作用。

而現代文化的特徵厥在科學及技術方面,故人如缺乏科學的專才、技術的特長、並其職業的精嫻,實無法插足於公共事務的機構,而施以有效的作用。

行動應為科學、技術、職業與精神價值的總合
然而,上述所有的科學專才、技術特長和職業精嫻等優點,雖屬重要,但絕不足以使人日常生活的相互關係,成為十全的合乎人性的關係。真正的合乎人性的關係當以真理為基礎,正義為軌範、互愛為動力、自由為環境。

人如欲實地達到此一目標,則應審慎遵守下列各點:第一、在工作活動上遵守每一工作範疇固有的法規,及運用其特殊的方法;第二、使其本人的行為合乎倫理法則,即善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貢獻服務;第三、使其工作活動,應視為是在順應天主有關吾人得救的意旨和誡命,是在和天主的造化工程合作,是對天主在歷史過程上的計劃的一種貢獻。即是說,人應在其良心的深處感覺到,他的現世的生活,應視為科學、技術、職務與人至高的精神價值的總合。

宗教信仰與現世工作間的和諧
這是一個無可諱言的事實:在久經基督教義熏陶的國家,目前科學的技術進步,固已非常興盛,應有工具應有盡有,然而這些國家為基督教義的精神及其發酵能力所受的影響卻非常薄弱。

怎樣會演成這一情況呢?這實在值得查究,因為這些制度的形成付予極大貢獻並且還繼續貢獻的,確該歸功於信奉基督,而且至少其一部分能按照福音準則而實踐其生活的人。究其原因,我們認為是由於他們在世俗事務上,行動和信仰未能取得和諧。所以需要他們建立心神的一致,俾使一切工作活動都能以信德的光和愛德的動力來統馭。

青年教育的完整發展
教友信仰與行動之所以脫節,我們認為是由於教友在教義和倫理方面所受訓練的不足。在許多地區,往往宗教教育和科學教育間失去平衡,竟致科學教育達到最高峰,而宗教教育則大都留於初步階段。所以,為青年絕對需要一種完整無缺而有連續性的教育,俾使宗教和倫理意識的教育,與科學和技術知識同時不斷地並進。並應訓導青年,力促其善盡每人當前應有的任務。

需要持久的努力
這裡似得乘機指出,如要徹底明瞭在世事的具體情況與正義需求間的實際關係,是相當困難的,就是說,很難正確規定,在何種形式及何種程度下,教義原則和教會訓示才能切實應用於當今社會的具體情況。

而尤感困難的,是因為在我們這時代,既然每一人都應為普遍的公益而服務,但一切又都在急趨劇變中。因此,每日都應審量,如何才能使社會現實適合正義的客觀要求,吾可愛子女亦因而不得以為可以就此終止、就此鬆懈,而對現有成就感到滿足。

事實上,人們大部分都對目前今所有的一切成就感到不足,這觀點是對的;人們在任何園地:無論在生產機構上、工會組織上、文化事業上、職業聯合會上、保險制度上、法律系統上、政治體制上、衛生設施上、娛樂或運動事項上,常有更重要更適用的事業需要實現。現代人士都願望,跟著核子的研究、太空的征服,而開闢新的道路,向無限前程的遠景邁進。

教友與非教友在經濟、社會、政治場合上的關係
迄至目前,我們所陳述的原則,都根據於人性之要求,而大部(校按:應為大部份)亦出於自然律的範圍。所以為實行上述原則,天主教教友在許多場合勢必與和宗座分離的基督教教友,或與其他不信基督,但賴理性的光明而善守自然倫理者,共同合作。「在這種場合,教友固應謹慎持重,萬不可使宗教與道德原則的完整性稍受損害。但同時需要表現自己對於旁人的意見亦願虛心考慮,而且大公無私,在一切好事上或能導向於好事的都願與人坦誠而盡力合作」。

錯誤與犯錯誤者應有所區分而不混淆,才得稱為公允,縱然他們所犯的,是有關真理的錯誤,或有關對於宗教或倫理認識不清的錯誤。因為失於錯誤者仍不失其為人,亦未失去其人性的尊嚴,故亦應據此尊嚴而受看待。再者,失於錯誤者並未失去脫離錯誤、探求真理之路的能力:並且天主上智的幫助亦永不缺乏。很可能一人今日缺乏信德而陷於錯誤,他日蒙天主之光的啟迪,而皈依真理。因為在世務工作的場合上,天主教教友如與困陷於錯誤而不認識基督或認識不清者,取得工作上的接觸和聯繫,則此接觸與聯繫可成為引導彼等獲得真理的機會和鼓勵。

再者,凡論世界和人類的性質、起源、歸宿等的錯誤哲學理論,不得與歷史演變──以經濟、社會、文化或政治為目的的歷史演變──混為一談,縱然此種歷史演變始源於上述的錯誤理論,且亦仍受此種理論的激勵。因為,一種學說,既經確定而形成定式,則一成不變,至於歷史演變則隨世事的現實情況和生活條件的影響而不斷地演變。況且,如果上述演變而能合乎正確的理性原則,並適應人性的合理要求,誰能否認其中有積極性的,且值得嘉許的因素?

因此,在實現具體計劃的事務上,過去視為毫無裨益或不合時宜的若干接觸或會談,而現今卻已顯示確有實效,或有生效的可能。至於審斷時機是否已來臨,並決定聯繫工作的方式及其幅度,俾能在經濟、社會、文化、政治事務上,使全人類獲得實益,那末,這許多問題需要明智之德來解決,因為明智乃是其他一切管制私人或社會生活諸德的指南。若論天主教教友,則對此類事件,應由其中在社會上具有影響力者,並對問題具有權威者來決定,但他們除忠於遵守自然律的原則外,且應遵順聖教會對社會問題所頒的訓誨,並服從聖教會當局的指示。因為當牢記不忘者,聖教會的權利與義務,不祇限於保衛信德和倫理的完整性,並且在世俗事務上,當她認為應將上述道理應用於具體情況時,她亦有權飭令自己的子女遵守。

逐步實現
有些人,由於心地大方,當他們面臨不合正義或完全違反正義的情況時,便燃起滿腔熱火,從事徹底改革的計劃,並且奮激突進,有如將訴於革命行為者然。

對於若輩,我們願喚起注意,由於生物定律,一切事物的成長,都是按部就班地前進,人事制度當亦不能例外,如欲改善人事制度,亦須自內部逐漸推進。前任教宗庇護第十二世對此事曾作忠告說:「使人獲致得救和正義的,不是舊制度的暴力革除,而是現有制度的和諧改進;暴力祇在摧毀一切,絕非建設;祇在煽動人慾,而從不平息人慾。暴力是嫉恨和災禍的根源,它不獨不從事兄弟友愛的協調工作,且驅使人民和黨派,於遭受痛苦的經驗後,在積恨如山的廢壚上,開始緩慢而堅苦地重建一切」。

任重道遠
今日,一切具有善意的慷慨人士,都負有無限重大的任務,即在真理、正義、仁愛、自由的基礎上,重新建立人類社會新關係的任務,此類關係包括私人與私人間的、人民與國家間的、國與國之間的,以及私人、家庭、中間性社團、國家等與世界性機構之間的。此一任務乃是一切任務中最崇高的,因為它在於按照天主制定的秩序在世界上實現真正的和平。

固然,能按照上述所提標準,而從事於重組人類社會關係的人並不太多,但他們對人類社會所表現的輝煌功績,我們實不得不予以慈父心腸的公開嘉獎,並願他們能為此有益人類的迫切工作,加強努力。我們亦希望其他更多人士,尤其是具有愛德和責任感的教友,能多多參與是項工作。因為,每一信奉基督的教友,處身於今日世界,都應成為照明的光火、友愛的中心、群眾的酵母。而每個人,如其心神與天主結合無間,則其成就亦愈輝煌。

因為事實上,如每一人的內心尚無和平,即是說,如每一人,本身不守天主制定的秩序,則在人群間,亦無和平可言。一如聖奧斯定作此答問說:「你的靈魂願意克服你的慾情嗎?那麼,請她服從至高在上的,然後她才會克服在下的;這樣你便會得到和平:真正的、確實的、至有秩序的和平。甚麼是這和平的秩序呢?天主命令靈魂,靈魂命令肉體:沒有比這更秩然有序了」。

和平之王
上述一切問題,目前困擾人類,既如此其深,而又直接有關於人類社會的進步,我們對上述問題所頒的訓示,乃由於熾熱我們內心的深切願望而推動發出,而此願望亦即一切善心人所共有的:即鞏固和平於此世。

我們忝為古聖先知所稱為「和平之王」的代表,雖未敢謂堪膺此職,但仍認為責任所在,關切於全世界人類的公益,願盡全力以謀推進。然而,和平如不按照我們在此通諭中所指示的主要路線,建立於秩序之上,則此和平祇是徒托空言:所謂秩序,即以真理為基礎的秩序,按照正義的誡命而建設的秩序,由仁愛而獲得崇高美滿生命的秩序,充分自由,且有效運用自由的秩序。

這一任務既如此崇高而偉大,人如祇具其個人的單獨努力,則其善意雖至為可嘉,但仍不能產生實效。為使人類社會能盡量忠實反映天主之國,則上天恩寵的助力,乃是絕對需要的。

為著這一理由,當此神聖之日,我們懇切向主呼求:祂經由自己痛苦的受難及其聖死,不獨克服罪惡──一切齟齬、災害、不平等的禍首──且亦傾流聖血,使人類獲得與天父重歸於好的和平恩寵。「祂(基督)乃是我們的和平,祂將雙方團結成一個民族……祂來乃為傳播和平的福音,傳播於你們離主尚遠者,傳播於那些離主較近者」。

在這幾日的禮儀聖書內,亦可聽到同樣的宣告:「耶穌我等主復活後,立於門徒之中,對他們說:平安與你們同在,亞肋路亞;門徒見了耶穌,滿心喜樂」。所以基督已給我們帶來和平,基督已給我們留下和平:「我將我的平安留給你們,我將我的平安賜給你們;我賜給你們的不像世界賜給的一樣」。

我們所熱切懇求的,即此神聖救主所賜予的和平。願祂消除人心一切能導致和平於危機的障礙,願祂將一切人都化為真理、正義、兄弟友愛的見證。願祂光照一切人民的領袖,使能謀求國民應享的福利,而保全並衛護和平的無價福祉。最後更願基督堅強並熾熱所有人的意志,以便除去彼此分離的障礙,加強互相友愛的鎖鏈,共同諒解而寬恕所施的凌辱。果能如此,則全球所有民族都能賴祂的助佑,而形成真正的友愛團體,人類所熱切祈望的和平亦能由是而開花結實,永存人間。

可敬的神昆,為使此一和平能伸張於託付爾等所照顧的羊群間,並特別為援助、保護那些需要的弱小平民的利益,我們特在主內縈懷父愛,為你們自己、為教區司鐸、修會司鐸、為修士修女、為一切教友、特地為那些慷慨響應吾人勸諭者,錫(校按:同賜)以宗座降福。本通諭亦為一切善意人士而發,我們特祈求巍巍至高天主,錫予彼等福祉與吉祥。

教宗若望第二十三世
一九六三年(在位第五年)四月十一日建立聖體大禮日(校按:原文為聖週四)
發自羅馬聖伯多祿大殿

《和平》通諭(或稱《和平於世》)
教宗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諭」,再版,天主教教務協進委員會譯,台中:光啟出版社,一九六五年四月。
准印者:台中教區蔡文興主教

余偉華校對整理,二零零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