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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委託
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進行
《家長對「校本管理條例」認知調查》
一、研究背景
近日,因校本管理立法而引發的爭論,成了教育界最關心的議題,其中條例草案建議以立法方式規定所有中、小學成立法團校董會,以加重教師、家長等的角色一項,更是各界所爭辯的焦點之一。根據條例草案,家長代表作為法團校董會的成員,具有法律權力,可決策學校事務,包括人事、財務等,但與此同時,他們亦要承擔因沒有履行指明職責而引致的刑事法律責任。究竟有多少家長知悉其在法團校董會的權利和責任?家長對條例草案內容的認知程度如何?為探討家長對《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簡稱《校本管理條例》)的認知程度,本會委託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於5月10至12日,以電話訪問方式進行了一項《家長對「校本管理條例」認知調查》,成功訪問了523名有子女就讀於中小學並操粵語之家長。調查回應率為82.5%,抽樣誤差少於2.2%。
二、主要調查結果
2.1 是否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
調查結果顯示,接近五成(48.9%)被訪者「完全冇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內容,而「有聽過,但內容就唔清楚」的有四成三(43.6%),「有聽過,並且知道吓條例既內容」的只佔百份之五(5.4%)【參附件表三】。
2.2 對《校本管理條例》的認知程度
A. 是否知悉哪些人士將來可以加入法團校董會
教師代表:根據條例草案,教師代表是可以加入法團校董會。但調查結果顯示,在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被訪者中,有三成三(33.2%)表示,不清楚教師代表是否可加入法團校董會,或錯誤地以為教師代表不可以加入法團校董會。家長代表:同樣地,根據條例草案,家長代表是可以加入法團校董會,但調查結果顯示,在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被訪者中,有接近三成(28.9%)表示,不清楚家長代表是否可加入法團校董會,或錯誤地以為家長代表不可以加入法團校董會。至於校友代表,根據條例草案,校友代表是可以加入法團校董會,但調查結果顯示,即使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被訪者,當中卻有接近六成(57.8%)表示,不清楚校友代表是否可加入法團校董會,或錯誤地以為校友代表不可以加入法團校董會【表一】。
表一:就你所知,係校本管理條例下,將來有以下邊D人可以加入法團校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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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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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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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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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份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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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份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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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份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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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66.8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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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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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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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可以 |
5.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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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 |
|
14.8 |
) |
|
|
|
唔清楚 |
28.1 |
) 33.2 |
|
21.1 |
)
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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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 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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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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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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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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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問聽過「校本管理條例」人士,基數=256】
B. 是否知悉哪類學校將受《校本管理條例》所規管
資助學校:根據條例草案,資助學校將受條例所規管。但調查結果顯示,在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被訪者中,有三成三(33.6%)表示,不清楚條例的規管範圍是否包括資助學校,或錯誤地以為資助學校不包括在條例的規管範圍內【表二】。
直資學校:根據條例草案,直資學校將不受條例所規管,但調查結果顯示,即使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被訪者,當中卻有七成三(73.1%)表示,不清楚條例的規管範圍是否包括直資學校,或錯誤地以為直資學校包括在條例的規管範圍內。
官立學校:根據條例草案,官立學校將不受條例所規管,但調查結果顯示,在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被訪者中,只有百份之七(7.0%)能正確指出官立學校將不受條例所規管。換言之,高達九成三(93.0%)有聽過條例的被訪者,不清楚條例的規管範圍是否包括官立學校,或錯誤地以為官立學校包括在條例的規管範圍內【表二】。
表二:咁你知唔知校本管理條例既規管範圍,將會包括以下邊類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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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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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資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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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立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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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份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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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份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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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份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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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
66.4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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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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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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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包括 |
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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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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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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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清楚 |
30.1 |
)
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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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
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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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 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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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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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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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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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問聽過「校本管理條例」人士,基數=256】
C. 是否知悉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草案,因沒有履行指明職責而引致的校董刑事法律責任,會施加於法團校董會的每名校董身上。然而,調查結果卻顯示,在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被訪者中,只有百份之五(5.1%)能正確指出如校董會及其成員沒有履行指明職務,便需負上刑事法律責任,而答「唔使負上法律負任」或「唔清楚」的分別佔一成七(16.8%)及四成一(41.8%)【參附件表六】。
D. 是否知悉如學校管理未能令人滿意政府可用何種方式介入
調查結果顯示,在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被訪者中,有七成四(74.3%)表示,不清楚如果學校管理未能令人滿意,政府可用何種方式介入,有一成(10.5%)認為政府可「派員入駐學校」,有百份之四(4.3%)認為政府可「解散校董會」【參附件表七】。
2.3 政府和立法會議員有否作充分諮詢
調查結果顯示,在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被訪者中,八成一(81.6%)表示,在他們的感覺中,政府並沒有充分向他們諮詢對《校本管理條例》的意見。至於立法會議員方面,在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被訪者中,接近八成(79.7%)表示,在他們的感覺中,立法會議員並沒有充分向他們諮詢對《校本管理條例》的意見【參附件表八】。
三、分析及建議
3.1 政府和議員未充分諮詢
對於近日有不少輿論指政府在推行《校本管理條例》時並未作出認真諮詢,教育統籌局副秘書長鄭文耀早前在報章撰文,反駁外界的批評,指「近十年來,我們(政府)透過不同形式,包括公眾諮詢、立法會的公聽會、以及與各團體的會面和討論等,聽取了各界的意見。曾參與討論的各界人士都可見證整個廣泛和具高透明度的諮詢過程。」(《明報》論壇版,2004年5月5日,A30)我們不禁要問:假如政府真的已經向社會各界人士進行廣泛諮詢,為何本會委託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所進行的調查結果會顯示,接近五成被訪家長「完全冇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內容,而「有聽過,但內容就唔清楚」的有四成三,「有聽過,並且知道吓條例既內容」的只佔百份之五?我們相信,若不是近期多了辦學團體和教育團體紛紛對《校本管理條例》提出質疑和憂慮,使社會大眾對這條例有所認知,被訪者中「完全冇聽過」該條例的比例將可能更高。
另一方面,即使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被訪者,當中卻有八成表示,在他們的感覺中,政府及立法會議員並沒有充分向他們諮詢對條例的意見。以上的調查結果顯示,政府和立法會議員並未向家長作出充分諮詢。
3.2 對條例的認知程度低
調查結果顯示,被訪者對《校本管理條例》內容的認知程度低。在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被訪者中,分別有三成三、三成及六成表示,不清楚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校友代表是否可加入法團校董會,或錯誤地以為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校友代表不可以加入法團校董會。此外,在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被訪者中,分別有七成三及九成三表示,不清楚條例的規管範圍是否包括直資/官立學校,或錯誤地以為直資/官立學校包括在條例的規管範圍內。這些調查結果正好反映,政府對《校本管理條例》的諮詢和推銷工作做得不足夠,以致被訪者對條例的認知程度低。
3.3 只提權利不說責任
政府在推銷《校本管理條例》時,只強調新條例可加重教師、家長、校友及社會人士參與校政之角色,代表可直接加入校董會,且具法定權力,可決策學校事務,包括人事、財務、教與學等,但卻甚少提及法團校董會需要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根據條例草案建議,因沒有履行指明職責而引致的校董刑事法律責任,會施加於法團校董會的每名校董身上。除非校董能證明有關罪行是在他不知道亦不同意的情況下而觸犯的,或證明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防止該罪行發生,否則法團校董會的每名校董須承擔法律責任。問題是,究竟有多少家長知悉這條文?
調查結果顯示,在有聽過《校本管理條例》的被訪者中,只有百份之五能正確指出如校董會及其成員沒有履行指明職務,便需負上刑事法律責任,而答「唔使負上法律負任」或「唔清楚」的分別佔一成七及四成一。我們對於政府只提權利不說責任的推銷手法表示失望。
3.4 建議
本會基於以下原因,反對政府在現階段匆匆實施《校本管理條例》:一、對數以十萬計的家長來說,雖然他們是《校本管理條例》最大的利益相關者,但卻對條例的認知程度低,並認為政府和立法會議員沒有充分向他們諮詢對條例的意見;二、《校本管理條例》的內容不單只是以立法方式規定所有中、小學成立法團校董會,加入教師和家長代表,而且還包括其他重要的範疇,這些建議對香港日後的教育發展有很重要及深遠的影響,因此不能草率推行;三、條例草案自2002年12月刊憲後,已作出了數十項修訂,且不說公眾對這些修訂的內容是否理解,就算連辦學團體本身亦未必完全了解修訂後的條例內容。因此,綜合以上種種的憂慮和關注,我們建議政府在現階段收回條例草案,暫時擱置推行《校本管理條例》,然後向社會各界人士,包括家長、教師等,重新展開廣泛且具高透明度的諮詢工作,充分收集意見後才考慮是否實施有關法例。
日期:2004年5月23日
發言人: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主席吳偉傑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執行秘書陳麗娜(25603865)
附件
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
家長對「校本管理條例」認知調查
數據匯集
研究隊員
研究主管 : 鍾庭耀
研究統籌 : 彭嘉麗
數據分析 : 蔡沛成
文 書 : 鍾倩欣
20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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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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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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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0至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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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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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訪問員直接進行電話訪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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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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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子女就讀於中小學並操粵語的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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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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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住宅電話簿中隨機抽出部份號碼,再用電腦配套另一部分,成為最後的抽樣架。當成功接觸目標住戶後,再邀請一位符合資格的家長接受訪問;如父母同在,則由受訪家庭自行決定由父或母回答較為合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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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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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個成功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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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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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以符合資格的目標對象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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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誤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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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於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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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份 詳細樣本資料及整體有效回應比率
表一 詳細樣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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