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促進會」午餐講座

陳主教講詞

(4-5-2004)

讓我簡潔說明我們和政府關於「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的爭論研究是關於什麼。

並不是關於對用公款的「問責」或「透明度」,因為現有的法例裡有很嚴慎的規律,我們辦學團體連一個仙也要向政府交代。

並不是關於「校本管理」、「民主化」或「參與」,因為我們絕對認同這些原則,我們的學校已有邀請認同天主教辦學理念的老師和家長參與我們任命的校董會,而且我們有決心要在所有學校裡積極推行一九九七年教統會的七號報告書所建議的「校政執行委員會」。

在「校政執行委員會」裡除了個別人事問題,什麼問題都可以討論,參與的人數和開會的次數都多過校董會。當然這委員會是諮詢性質的,但除非建議的事違反辦學的理念,校董會一定會樂意批准。

那未爭論的焦點是什麼?

政府說因為從1991年來校本管理的推進太慢所以現在要立法。但現在要立法的不是1991年的建議,也不是教統會1997年的七號報告書的內容(報告書接受雙層架構)現在建議立法的是完全新的一套,「翻天覆地」(是當時教統會主席梁錦松先生用的詞)改變現有的制度。

在現有的制度裡政府管制辦學團體,辦學團體藉校監及校董會管制學校。七號報告書建議在運作的層面設立校政執行委員會。在法律上校監一人向政府為學校負全部責任,當然在他背後有辦學團體,也有龐大的支援架構如「中央校董會」及「教區教育辦事處」。

新法律所建議的「法團校董會」將替代辦學團體,直接向政府註冊,直接向政府負責。辦學團體會失去真正辦學團體的身份,像生了一個孩子不久就宣布獨立脫離關係,辦學團體將被架空。我們的中央校董會及教育辦事處將沒有名堂監管及支援個別的學校。

辦學團體所任命的60%董事在董事會內和別的董事一起,集體向政府負責,在法律上已沒有代表辦學團體的特別身份。再者,60%的董事,並不保証在校董會內達成共識,一個持強烈不同意見的教師校董或家長校董可把校董會搞到「天翻地覆」。

政府答應可由辦學團體任命校監。但這校監已和現在的校監角色完全不同,他祇是校董會的主席,在會議外他已沒有任何名堂代表辦學團體在政府面前負責及監管學校的運作。

辦學團體可以寫章程,列明辦學理念,法例說法團校董會向辦學團體負責遵守章程,但如果沒有任何機制來保証,章程祇是一張紙,一個空泛的聲明,而且章程該由政府批准,也不能寫得太具體。

如果法例通過我們懷疑如何能繼續辦這麼多學校,在不能監管的情形下繼續辦下去是不負責任的。我們將忍痛放棄某些學校,交回給政府。目下有許多團體喜歡辦學,所以學校不會停辦,教師和學生及學生家長不必擔心,政府絕不受到威脅。

我在此也答覆幾個最近有人多次問過的問題。

為什麼教會不尋求和政府溝通而高調公開對立。

我們實在是迫不得已才這樣做,政府內部指示本來規定推行任何改革應先諮詢直接受影響的團體,在這直接嚴重影響我們辦學團體的問題上,政府沒有特別諮詢我們。

羅太2000年曾約我早膳兩小時,最近又來「拜年」談兩小時,但不是對話,祇是我講我的,她講她的,沒有捉住一點題目討論而找結論。2002年十一月我向董特首表示了對新法例的掛慮,他說「太遲了,幫不了」。

最近我聽了有人說辦學團體或可控告政府單邊改變合作條件,我也開始認真考慮這可能性,我們甚或可以告政府違反基本法,因為基本法141條說「宗教團體可以按原來辦法辦學」。

我曾說其他宗教也和我們立場一樣,有人指我說謊,因為他們查問佛教、道教人士說在六宗教會議上從沒有談過這問題。

在六宗教會議上固然沒有談過這問題,但在向政府呈上我們辦學團體聯會的意見書上有27個團體署名,其中也有佛教聯會及道教聯會。顯然參加六宗教會議的和參加辦學團聯會會議的是不同的人,他們之間或少了溝通才有這誤會。

在未來五年內我們不會嘗試「法團校董會」,因為那是沒有回頭路的;但我們會積極組織「校政執行委員會」,我們也會邀請更多認同我們辦學理念的教師和家長加入校董會,這樣我們能向社會証明不必有這新法例我們也能實踐校本管理精神,新法例硬性劃一校政制度祇會摧毀香港多年來非常成功的、也是世界許多教育家讚賞的多元的教育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