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學校校長、家長、教師、舊生懇談會

陳日君主教的一席話

(9-2-2004)

各位校長,各位老師,各位家長:

立法會小組對「二○○二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的討論已到了關鍵時刻,你們當然知道本人對草案提出了不少質疑,但你們恐怕還不太明白究竟為什麼陳主教對這項教育改革持反對的態度,本人很樂意向各位解釋一下。

但我先答覆一個問題:有人會問:主教為什麼到現在才向我們交代?

其實本人在政府二○○○年的諮詢文件頒佈後,已寫了一封頗長的信給天主教學校的校監、校董們(19/9/00),表達了我的擔憂,引起他們的關注,那信的副本也呈交了教育署,但沒有公佈。

教育署高度關注我的反對意見,羅范椒芬女士曾請我吃早餐,聽我解釋我的立場,但沒有進入真正的討論。張建宗先生剛上任署長時也請我飲茶談話,我們比較詳細的講明了各自的見解,但也不是一個尋求結論的對話。

二○○二年第一次和董建華先生見面時,我向他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這教育法例,他說他以為天主教原則上贊成法例,他說沒有見過我的信,又說時間已經太遲,他幫不到忙了。李國章局長剛上任時,曾約本人見面,但那時法例草案已成稿,他新上任當然不可能期待他作出任何大干預。

這樣,「修訂條例草案」正式交給了立法會,我們發覺辦學團體聯會對諮詢文件所表達的意見沒有受到尊重。後來,辦學團體聯會在立法會小組的公聽會上重申我們的要求,也衹得到政府馬虎的回應。

在整個程序裡,政府沒有當我們是多年幫他辦教育的夥伴。在沒有和我們磋商的情形下,推出了一個徹底更改我們彼此關係的方案(當時的教統會主席梁錦松先生,說這是天翻地覆的改革!)。

為引起教徒們的關注,我終於在公教報上寫了文章(21/9/2003,28/9/2003),李國章局長及教育評議會副主席何漢權先生分別在南華早報及明報粗暴地、但膚淺地作出反擊,而並沒有答覆我提出的疑問。

其實政府一直做了許多宣傳工作。最近,為準備立法會小組最後一次公聽會,政府發出了一個2000字的文告,並為辦學團體、家長、校長和教師等召開了一月卅一日的「簡報會」。會議前幾天羅范椒芬女士親自來和我談了兩小時,但既然教統局副秘書長鄭文耀早已公開否定教統局會容許辦學團體採取多元化的校董會模式,我和羅太的會面也衹可作為兩個文明人的社交。

本人不嫌其煩地向各位作這個報告,為的是希望各位相信我們是在沒有商量餘地的情形下,才採取了公開對抗的態度。在和政府的爭辯中,可能也引起了校長、教師、家長們的誤會,今天很高興能在此向各位解釋下列幾個問題:

(一)我們反對的不是「校本管理」的原則,而是政府「一刀切」規定所有學校按同一方式實行校本管理。校本管理就是要所有在前線工作的教師、家長、甚至舊生及社會人士一起參與教育事務,按每間學校具體的情況推進教育。這理念是我們絕對贊成的,也是許多天主教學校已努力實踐的。

我們深信教統會七號報告書所建議的「校政執行委員會」是一個實踐校本管理很好的方法(更多教師、家長參與,更多議事機會,除了人事安排及財務決議外,什麼都可以討論),校董會和校政執行委員會的雙層架構更能尊重「監管」和「運作」層面的區分,辦學團體的辦學理念也可得到更好的保障。可惜政府毫無理由地把七號報告書的建議淘汰了。

(二)李局長在南華早報的文章裡說我視老師及家長為「可能的敵人」,這挑撥離間的說法不負責任,其實不少天主教學校已有老師和家長被辦學團體邀請或被同事提名而受辦學團體委任參加校董會。這些校董是已多年和我們合作的老師或是非常認同我們辦學理念的家長,在校董會內大家容易達成共識。按新法例被選為校董的教師及家長卻不一定認同我們的辦學理念,甚或以為該向這理念挑戰(如果這出於良心,根本無可厚非),那末在校董會裡就會有對立的狀態,校董會也就「政治化」了。

(三)有人說我持「雙重標準」:為整個社會贊成民主,在學校裡卻主張維持獨權。但社會和學校明顯是兩回事。社會裡一人一票,可以是最有效的探測民意的方法,但校董會卻應該能依已定的理念在和諧的氣氛中推進教育。

政府一方面說新法例帶來民主,另一方面又強調辦學團體可任命60%的校董,所以還是有決定權,這不是自我矛盾嗎?其實,政府明明知道60%的校董並不保証什麼,投票也並不能解決問題,一位老師代表或家長代表如果堅持己見,可以把整間學校搞到天翻地覆。

當然,非校董的老師或家長也可以在學校裡製造混亂,新法例如果通過也不一定明天在很多學校裡就發生對立和政治化,但對立和政治化的危險會實在存在,隨時會破壞教育所需要的和諧氣氛。政府預期這情形的發生,準備派專員入駐校董會,直接管制。

(四)多元化是民主社會的特徵。各辦學團體按自己獨特的、但也是被社會接納的、辦學理念辦學,家長就有選擇。老師也該有選擇,政府應讓對天主教辦學理念反感的老師不在天主教學校裡任教,而絕不宜製造機會讓這樣的老師在天主教學校裡推翻天主教的辦學理念及精神傳統。

如果家長也不欣賞天主教學校的教育,政府更應該尊重他們的選擇,那末按類似市場經濟的運作,天主教學校自然會被淘汰。目下這情形看來還沒有發生,我們憂慮的是:如果新法例通過,我們已沒有保証能繼續按我們的理念辦學,這樣地被淘汰我們是不甘心的。

(五)校董會的職責該是「監管」。至今,政府監管辦學團體,辦學團體藉它所任命的校監及校董監管學校(校長及老師),這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也為政府省了不少經費。新法例的校董會裡、受薪的校長和老師將自我監管嗎?或者根本就是政府要直接監管?

在現行的制度裡「校監」是辦學團體及校董會之間的聯繫、也是校董會及學校之間的聯繫。在二○○○年諮詢文件中「校監」這角色完全消失了。在我們追問下政府說可以批准辦學團體任命校董會主席,並稱他為校監。但這已不是現有的校監,因為新法例裡已申明校董會「集體」向政府負責,學校的章程也不可能規定任何反對法例的事。

(六)校董會要監管的最重要是人事。政府應該知道天主教教區辦學團體甄選校長的程序是謹慎及周詳的。新法例中卻衹規定由校董會的代表及辦學團體的代表組成一個「甄選小組」,而沒有進一步的規範這個極度重要及敏感的任務(這裡有關校長及教師的個人利益),這樣做法算負責任嗎?

(七)天主教教區在甄選校長時顧全各學校的需要作出校際的調動(政府也這樣照顧官立學校),但在新法例下辦學團體憑什麼權柄可以作出這樣的調動?

政府會豁免辦學團體、讓他們繼續超越個別校董會調動校長嗎?萬一政府肯豁免的話,我們會問:那末「何必當初?」先用法例把學校的個別性強化了,又用豁免將它取消?!何必多此一舉?

天主教辦學團體不但在甄選校長的事上,也在許多教育事務上,集體領導,集體支援。除了(雖沒有法律地位的)中央校董會,還有教區教育辦事處,由一組校長級資格的全職職員支援個別的學校。新法例成立後,這中央校董會及中央辦事處已將沒有什麼名堂可以干預個別的學校了。

很明顯,新法例破壞大的辦學團體的優點。為什麼不讓我們藉雙重架構保存現有的優點而藉「校政執行委員會」加強校本管理的實施?

新法例可能為較小的辦學團體帶來方便。聽說校董會直接向政府註冊對於個別校董的民事問責有所保護。但至今未能得到解釋,究竟好處在那裡。(大概立法會小組主席能幫助澄清這一點。)

結論:既然有比新法例更好的方法實踐校本管理,而新的法例破壞一個行之有效的制度(架空辦學團體,讓政府直接管制;在學校運作裡帶入政治化的禍種)我們以為政府應該解釋為何堅持新法例、而不能同時讓我們選擇兩層的架構,回到七號報告書建議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