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還能按天主教教育理念辦學嗎?

權力下放?

我們不必用美名來遮掩事實,這裡的確是一個關於權力的問題。請大家問一下:是誰要誰下放權力?政府想把自己的權力下放嗎?政府從來不肯將權力多些下放給辦學團體,將來也不會把更多權力下放給新制度中的校董會。政府要的是把辦學團體現有的權力下放給那直接向政府註冊的校董會。

教統會第七號報告書建議:把權力下放給「校政執行委員會」卻並不架空辦學團體。其實,「校政執行委員會」除了人事的決定外,有甚麼重要的事項無權討論?當然,在兩層的架構裡,比較重要的事項還需由校董會認可,但兩者之間的互動作用正可以保証更周詳的考慮、更穩妥的結論。

在辦學團體任命的校董會裡,比較容易達成共識,而新制度裡的校董會卻會很政治化,也很容易鬧分裂;那就是政府可以插手的機會了。看來現在辦學團體面對的一切麻煩,將來是政府的麻煩了。看來政府不怕麻煩,為他們重要的是能對學校有更大的控制權。

辦學團體為何不樂得把權利和麻煩都交出來?辦學團體不捨得放棄權利,是為保証他們能繼續按創校的理念實施教育,造福社會。

辦學團體因不信任校長、老師、家長,而抗拒改革?

按新法例,校長、老師、家長進入校董會了,受到尊重了,民主進了一大步,透明度增加了......,辦學團體不為他們高興,豈不是表示對他們不信任?就讓我們客觀地分析一下。

校長:大家會承認,在學校裡校長的權力和責任最大。現在的教育條例不贊成校長任校董,修訂條例不許校長任校董會主席,都是為避免校長的權力膨脹。事實上,校長的權力和責任已很大。

校董會討論的許多資料是由校長提供的,很多校董會上校長也會列席發言。按「七號報告書」建議,校長是「校政執行委員會」的主席。在新制度的校董會裡,校長雖不能任主席,但他的責任和困難會比現在更大。

他的責任會更大,因為在那唯一階層的議會中,他對一切決定及影響要負上更大的倫理責任,因為已沒有更高一層的議會和他分擔了。至於說他的困難也會更大;我們先看看教師選代表加入校董會以後的情況。

教師:不少辦學團體已「邀請」教師加入校董會,這些當然是認同辦學團體辦學理念的教師。如果新的條例通過了,情形就非常不同。新的條例規定每個校董會該有由教師們選出來的代表。

香港的社會是高度政治化了的。應該政治化的當然要政治化,並希望趨向政治的成熟。但在學校裡這政治化的影響肯定不利於教育。

在這政治化的氣氛下,那些認同辦學團體辦學理念的老師、大多不會有興趣出來競選,他們樂意服務但不喜歡與人爭辯。在按平等機會原則聘請的老師中,應該不難有一些樂意被「另類勢力」動員的,那末在校董會裡便很容易會失掉和諧的氣氛。

這些由老師們選出來的代表在校董會內的聲音比校長還大,因為他們代表「人民大眾」!如果校長站在辦學團體的一邊,那末他的十字架苦路就開始了,所以我在前面說校長的困難會更大了。

家長:推動家長參與校務,尤其在中學裡,一向有某程度的困難。在新的制度下,那些認同我們辦學理念的家長大多不會出來競選參加那很容易政治化的校董會;相反,被另類勢力動員的家長卻會積極參選。

悲觀?

有人會說我這一切假設太悲觀了,他們肯定,很多認同我們辦學理念的校長、教師、家長在新的制度下,會不怕麻煩,挺身而出,來維護天主教學校的辦學精神。我真希望將來的事實証明我估計錯誤了,但我今天的掛慮並非沒有根據。

分化?

也會有兄弟姊妹質疑我:上述理論不是現在已把我們的教師和家長分化了嗎?其實,受薪於政府的教師及那些跟我們素不相識的家長,如果他們不熱衷我們的辦學理念,也無可厚非,問題是新制度會製造對立的機會。

放棄?

既然前景如此晦暗,誰叫我們這麼偉大,仍願繼續辦學呢?現在政府有能力負責辦學,如果市民並不欣賞多元化的教育,那末我們可以鞠躬下台了。事實上,已有辦學團體沒有介紹我們的觀點。我認為在放棄之前,至少也要出一把聲,否則我怎麼能去見我們祖宗的面?那些教會前輩找錢出力,開始了教會辦學的大工程,我們怎能靜靜地把它放棄呢?

在新的制度下我們的辦學理念一樣得到保障?

政府叫我們放心:在新制度下我們辦學的理念一樣得到保障,因為我們可以把它寫在章程裡。

不過,(一)章程該由政府批准,保障並非絕對。(二)就算政府批准了,又有甚麼機制保証學校會按該辦學理念施教?

(一) 我們明白政府對辦學團體的章程宜有審核權,但希望政府在審核時採取一個「最低限度標準」。天主教的辦學理念及使命,雖未必已照政府的規格明文寫成章程,但在實際的教育工作上已有多年的成果,市民也表示欣賞,政府應該不難批准。

如果辦學團體與政府之間有不同意見,我們要求設立有一個雙方接受的仲裁機制處理問題。

(二) 在現行的制度下,辦學團體藉著他們任命的校董會,聘請的校長,保証學校遵循辦學理念辦學。在新的制度下,雖然辦學團體可以有最多60%的校董,如果大家能想像一個很可能政治化的議會怎樣運作,那就不難了解:這60%的數字對遵循辦學理念辦學還不是足夠的保障。我們要求:

a) 校董會的主席該由辦學團體任命。

b) 教師和家長代表的候補者,該祇在正位代表不能出席時才補上,否則那60%的比例就被破壞(成員的實際影響絕不限於投票)。

c) 聘請校長一向是辦學團體及其任命的校董會的重要任務。比較大的辦學團體更有一套很慎密手續去認真負起這項責任。

在新的制度下,這將是由辦學團體及新制的校董會「分權」所構成的「甄選小組」去處理。我們以為用「政治化」分權的方法來處理這事項非常不適宜,很容易有利益衝突,大的辦學團體更難為整體的益處調動校長。

我們堅持聘請校長事項該由辦學團體及由其任命的校董會處理。

(三) 在現行的制度下,校監的角色非常重要,他不但在校董會裡代表辦學團體,也在校董會開會時間外繼續代表辦學團體及校董會,監督校長及學校整體的運作。

奇怪的是:在校本管理諮詢文件裡及在呈交立法會的條例草案裡,「校監」這職位完全不見了,連提也沒有提起。難道現行的制度大大錯誤了嗎?校長及學校的運作完全不需要監管嗎?如果承認需要監管的話,那末在校董會不開會時,由誰擔任這監管的職責?是否以後津貼學校也會像官立學校一樣,由政府官員照顧?

在辦學團體追問下,政府說辦學團體如果願意保留校監的角色,可以在章程內列出。對這樣的回應我們並不滿意。一方面,章程還需政府批准;另一方面,祇在章程裡要求,才獲批准,而不是在條例中被認可,這校監的角色便不能得到充分的重視而發揮其重要的職責。我們要求

d) 在條例裡,明文規定辦學團體可以任命校監(其實也應該是校董會主席),作為辦學團體及校董會的橋樑,也以校董會的名義,在校董會開會時間外,協助並監管校長及學校的運作。

米已成炊?

新法例草案已交給立法會,有關小組也已進行了公聽會,差不多「米已成炊」,我們出聲還有用嗎?

我們以前出聲並不見效,求助董先生時他說幫不了忙,那時新上任的局長當然更不能改變程序。

近來香港市民看來更意識到自己的責任與權利,他們(包括我們學校的校長、教師及家長)會為我們主持公道嗎?

陳日君主教評「二○○二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二之二

2003年9月28日 (公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