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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和法律 陳日君 持「行街紙」適齡兒童求學問題的爭議真愈演愈烈了,日前連信報的林行止先生也加入了討論這個恐怕「越辯越亂」的問題。讀了林先生的文章筆者認為最需要澄清的、是人權和法律之間的關係。 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法律是社會制定的。當然,人權也靠文明社會的探討、反省而被確定。今日,經過人類長期的努力,「世界人權宣言」和一些「國際公約」都相當妥善地列出了每個人都擁有的基本權利。 從信神者的角度看,這些權利也就是造人的神所給與人的。在神的眼中每個人都是一樣地寶貴,神也願意每個人的權利得到大眾的尊重。這樣,維護人權入了「屬神」的範圍,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教訓和榜樣最清楚不過。 法律的主要作用在於保証人權得到尊重;法律的好壞也以「是否幫助社會尊重人權」為標準。損害人權的法律是不義的法律。在民主的社會法律多以民主程序制訂,要改正不義的法律也要用民主的方法:選舉代表、宣傳意識、影響輿論等。 民主的制度很寶貴,在不能改正現存對我們不公道旳法律時,也祇好容忍。但如果不義的法律嚴重地與良心有抵觸,那末人祇能跟從良心,為信神的人良心也就是神的聲音。在這情形下公民抗命是不能避免的了。這是極理性地分辨是非,絕不是感情衝動。當然我們不能輕易以為法律是嚴重地不義,公民抗命該是一個嚴肅而不得已的決定。 一些文明的社會,雖平常是少數服從多數,但在某些事上多數也會尊重少數人的良心。譬如在墮胎合法的國家,也不會強迫良心上責疑法律的醫生和護士參與墮胎的手術;如果有人良心上以為戰爭中殺人也不道德,國家會安排他們在戰場上做其他的服務(救傷、運輸等)而不會強迫他們開槍、擲炸彈…… 制訂法律的理想在於平衡不同人的各種權利和義務,使人人享受他的權利而不阻礙別人享受別人的權利。從這角度人權有等級,有些該絕對受尊重,有些有條件性,有些該時時能享受,有些可以暫時受到限制。譬如:生命是最基本的權利,維護生命也是基本的責任,絕對不能侵犯無辜者的生命,但為了維護國家的自由或為拯救災難中的人,某些人可以志願地或被要求去冒生命的危險。又如為維護個人自由及鼓勵進取、私產權是該受到尊重的,但為保証大眾人民在生活上得到照顧、國家有權制定稅法、有權直接經營某些基本服務。在戰爭時國家可以限制公民的某些權利;在謠言造成恐惶時,政府可以暫時限制每人每日向銀行提取的銀額……。有關的人權越基本,限制它的理由也該越嚴重。 讓我們把這些原則用在我們討論的問題上:適齡兒童入學是一個基本權利,這權利「不因其或其父母的人種……宗教、政治或其他取向……不因其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而受影響」(兒童權利公約)。這權利不祗關於學習,上學是兒童正常成長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他們步出家庭、踏入社會的門,使他們參加老師、同學們組成的大家庭。見別的兒童返學而自己被拒門外,會嚴重傷害兒童的心理,他們會覺得自己是不正常的,是被社會遺棄的一群。 那末有沒有理由可以限制這個權利?居港身分可以是一個理由嗎?如果是「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者而應該馬上遣返,那當然沒有入學的問題需要考慮;如果是「旅客」而祗短暫過境、要求入學也不切實際;但持行街紙的兒童不是「非法入境」者、不是「逾期居留」者、也不是「旅客」,他們是因為居留權有爭議,正在等候法庭的裁判,而暫時(又不知多久)合法居留者。 他們是港人的子弟,按終審庭早期的審判、他們本已有權居留,但政府用不正義的手段(假造數字,製造恐懼)、不合法地要求人大常委釋法(按基本法祇有法庭有權要求釋法,敗訴的政府是無權這樣做的)致使這些兒童的居港權成了疑問。他們是釋法行動的犧牲品!那嚴重破壞了法治精神、剝削了家庭團聚權的政府、現在口口聲聲說要維護法治制度,真是諷刺! 現在他們恐嚇我們說:如果沒有入境處准許而收錄那些兒童、我們要負刑事責任。但本港權威的大律師 ── 兩位立法會議員,兩位大律師會主席 ── 都找不出我們會犯什麼法。 收錄學生需要入境處批准祇就是一項「行政措施」,讓入境處、憑他們獨有的資料、萬一發現有兒童不該入學、可以插手,但現在入境處普遍不准這些兒童入學,而所提理據非常牽強、站不住腳。可能引起偷渡潮?可能阻礙將來的遣返?為避免一些假設性的麻煩,損害兒童們一項確定的基本權利、是濫用了行政措施所給的權力! 林行止先生鼓勵我們教會人士出錢出力,展示奉獻精神,我們是樂意做的。在政府未有能力的年代,連正規教育的任務也由志願辦學團體出錢出力擔當了;但現在、放棄兒童們固有的權利而為他們做一些補救性的服務、實在不切實際。 我不太願意地問多一句:在很多教育問題上政府可曾當我們辦學團體為夥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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