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主教墳場規則
第一章:導言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為天主教墳場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內,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義外,下列各詞解釋如下:
「教區」指天主教香港教區,以下簡稱教區,全名為(THE BISHOP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IN HONG KONG INC.)。
「委員會」指天主教教區墳場委員會,為有關天主教墳場一切事務之決策團,成員由天主教香港主教委任。
「監督」指香港天主教墳場監督,由天主教香港主教委任,代表主教管理所有天主教墳場。
「親屬」指安葬在天主教墳場之亡者之配偶、父母、岳父母、翁姑、 兄弟、姊妹、內兄弟、內姊妹、直系子孫(包括其妻室) 或胞兄弟、胞姊妹。
「天主教墳場」指現時由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管轄之墳場、墓地、骨庫及 靈灰安置所(見附表一)。
「遺骸」指人類屍體,但不包括經火化之骨灰。
「永久墓地」 指埋葬遺骸之墓穴(面積為900毫米X2400毫米)。 正常情況下,在政府批地期內,該等遺骸毋須發掘檢拾另行遷葬;所付費用,乃用作墓地之使用權,所葬亡者及其親屬皆不擁有該墓地。原葬者一經遷移,墓地之使 用權立即終止,該墓地歸還教區另行分配。亡者親屬不能轉讓、 出售、出租及再保留該墓地。
「永久骨地」指埋葬遺骨之墓穴(面積450毫米X1200毫米)。 正常情況下,在政府批地期內,該等遺骨或骨灰毋須發掘檢拾另行遷葬;所付費用,乃用作墓地之使用權,所葬亡者及其親屬皆不擁有該墓地。原葬者一經遷移,墓地之使用權立即終止,該墓地歸還教區另行分配。亡者親屬不能 轉讓、出售、出租及再保留該墓地。
「暫時墓地」指供安葬遺骸之墓穴,但該等遺骸須按本規則之規定時間發掘檢拾另行遷葬。
「龕位」 指由委員會在墳場內指定安放骨灰或骨殖之地方。正常情況下,在政府批地期內,該等骨灰或骨殖毋須另行遷葬;所付費用,乃用作龕位之使用權,所安放亡者及其親屬皆不擁有該龕位。原安放者一經遷移,龕位之使用權立即終止,該龕位歸還教區另行分配。亡者親屬不能轉讓、出售、 出租及再保留該龕位。
第三條:天主教墳場由「委員會」依據本規則與食物環境衛生署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之私營墳場附例所管理。
第四條:天主教墳場只為按本規則安葬逝世天主教教友之用。
第二章:安葬
第五條:資格:
甲、唯有天主教教友始可埋葬或安置在天主教墳場內。
乙、已接受天主教收錄禮之慕道者逝世後亦可埋葬或安置在天主教墳場內。
丙、生前從未學習天主教要理,瀕危或陷昏迷時始領洗者,不得埋葬或安置 在天主教墳場。
丁、除非獲發給安葬許可証,否則在天主教墳場內絕對不可埋葬或安置亡者。
第六條:手續:
甲、亡者親屬須具備政府註冊處簽發之有關安葬文件及堂區簽發之安葬許可証,方能到有關之墳場辦事處辦理登記手續;預約安葬日期及時間,並繳交附表二規定之費用。
乙、為安葬在天主教墳場所需之安葬許可証,只可由亡者居住之堂區主任司鐸、助理司鐸或經天主教香港主教授 權之人士簽發。
丙、於辦理登記手續時,有關墳場之職員將會依例協助。
第七條:墳地種類:
甲、暫時墓地------埋葬期限為十年,期滿時可申請展期六年(以一次為限),而展期費用則以當時之收 費表所規定者為準。如十年期滿而未有申請續期或檢拾遷移者,墳場監督得在食物環境衛生署之批准下,檢拾該亡者之骸骨及移置於骸骨貯藏所。
乙、骨庫------骨庫與灰龕位容量相同,骨庫祗可用骨箱安放一位亡者之骨殖。
丙、灰龕------灰龕位可安放最多兩位亡者之骨灰在同一灰龕內,其形式為骨灰盅前後安放。
註:教區於1988年起只分配「暫時墓地」而不再配給「永久墓地」及「永久骨地」。
第八條:加葬:
永久墓地、永久骨地或龕位於第一次葬用後,仍可加葬或加放遺體、骨殖或骨灰壹次。加葬或加放之遺體、骨殖或骨灰須為原葬人之原配或未婚子女或未婚胞兄弟姊妹。加葬或加放時須出示原葬人入葬之正式收據、加葬人與原葬人關係之證 明文件及本規則所列之安葬所需要文件。
第三章:收費
第九條:凡申請使用墳地、骨庫、灰龕,辦理加葬或補領收據等,均須依照墳場委員會之規定在有關墳場辦事處繳交費用,由墳場主管即時簽發臨時收據,隨後由墳場監督聯簽正式收據直接郵寄與付款人,方為有效。該正式收據乃唯一之有效証明文件,需妥為保存以備日後之用。
第十條:所有費用均按「收費附表」徵收(見附表二)。清貧者經堂區司鐸書面証明,監督可按實際情況豁免或減收。
第十一條:天主教墳場委員會得視需要而將各項收費價目調整。
第四章:墳地
第十二條:安葬遺骸必須先放入棺木,安置骨殖或骨灰必須先放入容器。
第十三條:棺葬墓穴不得超過900毫米闊、2400毫米長。
骨庫及灰龕每穴為300毫米闊、600毫米深、300毫米高。
第十四條:凡安葬或安放在天主教墳場之亡者之親屬,不應隨從世俗迷信,以金銀衣紙等祭品拜祭,或以風水道具如羅盤等定墳穴方位建墓。
第十五條:教區不會就山崩、護土牆倒塌、土地下陷、天災或騷動而對墳穴之完整作出保証,也不會因該等事故 以致任何墳穴呈現損毀而作出賠償。
第十六條:凡安葬在天主教墳場之棺葬位,安葬後兩年內亡者親屬或負責人務須將該墓地之墓碑修築完妥,否則 將視為荒墓,墳場監督有權代為執骨遷移,或用其他方法處理。
第十七條:一副遺骸只可獲分配一穴墳地,而一穴墳地內只可安葬一副棺葬遺骸。
第十八條:不得安排預先分配或訂購墳地或龕位。
第五章:修墳
第十九條:凡修築墓碑,須由亡者親屬或負責人直接或委託承建商向墳場監督呈交下列文件,以待批准:
甲、分配給亡者之墳地的正式收據正本。
乙、建議之墓碑式樣圖則,包括有關設計、尺寸、所用質料及碑面文字之詳細資料。
經批准及辦妥繳付按金手續後,承建商方可進場施工。由批准日起六十工作天內,修築工程必須完成,否則承建商必須向墳場監督申請延期,並再繳付按金,而第一次繳付之按金則被沒收。
第二十條:凡修築墓碑者,必須依照以下規定之尺吋及準則建築:
棺葬墓地------拜台第一級不得超過900毫米闊、1800毫米長、由地台至碑頂不得超過 1500毫米高。
金塔骨地------拜台第一級不得超過600毫米闊、900毫米長,由地台至碑頂不得超過 1200毫米高。
墓碑設計------不得有任何可能積儲污水之設計。墳墓編號必須清楚刻鑿在該墓碑之當眼處,以便容易辨認。
第廿一條:墳墓上之各種石碑、石像及紀念物品等,物主須承擔風險,教區及墳場方面皆不負保管之責。如有損 毀、盜竊或其他天災、山崩、騷動等意外損失, 教區在任何情況下亦無賠償責任。
第廿二條:任何有關墳地之工程,如建造或修葺墓碑、檢拾骸骨、遷葬或加葬等,須由死者合法代權人,即墳地正式收據持有人向墳場監督申請。如遺失該正式收據,應到民政事務總署辦理遺失收據宣誓紙,攜同宣誓紙到墳場辦事處向墳場監督申請補領收據副本,方可進行該等工程。宣誓內容可向有關墳場辦事處查詢。
第六章:遷移
第廿三條:凡安葬或安放於天主教墳場者,其家屬如欲將遺骸或靈灰遷移他處,必須由代權人攜帶安葬該亡者之墳地之正式收據,到有關之墳場辦事處辦理遷移手續。
第廿四條:在未獲得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及天主教墳場監督之書面批准前,任何人等不得檢拾或移動安葬或安放 在天主教墳場內之遺骸、骸骨或骨灰。
第廿五條:暫時墓地限期屆滿時,亡者親屬應辦理遷葬手續,逾期者由墳場監督於執行下列行動後:
(1) 在各香港堂區、澳門主教座堂、香港教區中英文週刊及最少五份本港中英文報章刊登公告,公佈此項意向;
(2) 公告刊登六個月後及;
(3) 得到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在其範圍內批准後;
將其骸骨檢拾,置於墳場之骸骨貯藏所內,而不另行通知。親屬日後領回該骸骨時,則須另繳貯存及檢拾費用。
第廿六條:凡遷移後所遺下之墳地,不論永久或暫時墓地、骨地、骨庫或灰龕,原 葬者一經遷移,該等墓地之使用權立即終止,該墓地歸還教區作另行分配之用。亡者親屬不得轉讓、出售、出租或向教區要求任何形式之賠償。
第廿七條: 任何墓地如有嚴重損毀、傾陷、日久失修致成荒墓,經墳場辦事處以最近登記之通訊地址通知亡者親屬而無回應者,墳場監督在獲得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之書面批准後,將該骸骨檢拾及遷移至骸骨貯藏所內。該墓地即歸還教區作另行分配之用。
第七章:管理
第廿八條:天主教墳場乃按天主教教區墳場委員會定下之規則,由主教委任之墳場監督執行。
第廿九條:墳場職員為香港教區受薪職員,故不得向任何人士索取或接受賞金、酬金或任何形式之酬報,亦不得售賣任何物品或承接任何工程。違者墳場主管有權立即予以紀律處分或開除。
第三十條:在墳場範圍內,不得有商業行為或張貼廣告,不得故意妨礙葬禮之進行或舉行與天主教葬禮無關之集會或儀式。
第三十一條:任何人士未經墳場辦事處准許及未有辦妥食物環境衛生署所定之埋葬手續,不得私自在墳場內挖掘墳穴或進行任何工程。
第三十二條:墳場內嚴禁聚賭、吸毒、販毒、破壞或進行任何違法之行為。
第三十三條:凡觸犯本章第三十、三十一或三十二條者,墳場職員得隨時制止並送官究治。墳場職員自犯者,得將其紀律處分或立即開除。
第三十四條:任何人不論是否故意損毀、破壞、弄污墳場內任何物件,均需負責妥為修理及賠償所有損失。
第三十五條:如有任何天主教墳場職員示意、要求或索取任何形式之酬報,不論其動機及目的為何,應立即通知墳場監督或廉政專員公署。
第三十六條:如有任何投訴,可直接與墳場監督聯絡或用函件附上真實姓名、電話及通信地址寄:
香港天主教墳場監督
九龍長沙灣聖辣法厄爾
天主教墳場辦事處轉交
電話:(852)2745-4220
傳真:(852)2307-2585
電郵 : ccemstraphael@catholic.org.hk
第八章:墓碑承建商
第三十七條:承建商取得亡者親屬授權建造墓碑工程後,攜同亡者墳地之正式收據及欲建墓碑之詳細圖則一式兩份,向墳場監督申請。圖則經審核批准後,承建商須繳付按金及工作許可証費用。取回按金收條及已批准之圖則副本後,方可依圖施工。
第三十八條:承建商必須遵守墳場規則,更應注意下列各點:
甲、不得未經辦妥手續而私自施工。
乙、墓碑必須依照批准之圖則及碑面文字建造。
丙、不得與墳場任何職員串同拉攏。
如違者,將依法追究,該承建商從此亦不得在天主教墳場內進行任何工程。
第三十九條:建造期間,已批准之圖則應張貼在工程範圍顯眼處,以便查核。
第四十條:承建商如有意外損壞墳場物品或造成其他損失、建造與圖則不符而要拆卸之墓碑及工程完畢而廢料未清等事情,監督有權充公其按金,並向該承建商追討不足之數及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承建商不得偷工減料,貨不對辦,否則監督有權取消其進入天主教墳場施工資格。
第四十二條:工作許可証有效期為六十工作天,逾期者需重新辦理(參閱第十九條)。工程完成後,承建商須向有關墳場辦事處職員及委託人報告,委託人及墳場監督或其代表滿意後,除本規則第五章第十九條所訂外,承建商可憑按金收據領回所付之按金。
第九章:通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則由天主教墳場委員會制定,交由教區主教核准施行。
第四十四條:本規則受香港政府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之私營墳場附例所約束,倘本規則與政府則例抵觸時,則應依據政府則例施行。
第四十五條:墳場委員會在認為適當及有需要時,可建議增加,刪除或修訂本規則。
(由教區天主教墳場委員會於二000年十月修訂。經香港政府食物環境衛生署批准於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附表二 |
天 主 教 香 港 教 區
天 主 教 墳 場 各 項 收 費 |
|
價目 |
(一) 暫時墓地(成人及小童一律收費)〔第一次之分配期限為十年,但可展期一次,為期六年;
參照「天主教墳場規則」(一九八八年),11 條〕 |
$16,700.00 |
(二)展期(參照同上)
|
|
| (甲)展期費用每年由香港天主教教區墳場委員會決定。 |
|
| (乙)二零零零年內展期六年費用為: |
$5,900.00 |
| (丙)不得作預先展期之安排(參照同上,18 條) |
|
(三)骨庫及靈灰安置所 |
$3,600.00 |
(四)加葬事宜(指已分配之永久墓地及骨地──第二次下葬)
|
|
(甲)每次棺葬 |
$8,300.00 |
(乙)金塔之每次埋葬 |
$4,200.00 |
(丙)骨庫及靈灰安置所
(包括封口雲石之磁相、姓名、聖名、籍貫、出生及逝世日期之刻字。) |
$2,500.00 |
(五)骸骨存放費(每副每年計;不足一年亦作一年計) |
$600.00 |
(經香港政府食物環境衛生署批准,於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以下行政費及雜費經教區天主教墳場委員會於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修訂,由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天 主 教 香 港 教 區
天 主 教 墳 場(行 政 費)價 目 表 |
|
價 目 |
(一)骨庫及靈灰安置所封口雲石
(包括封口雲石之磁相、姓名、聖名、籍貫、出生及逝世日期之刻字。) |
$1,400.00 |
(二)檢拾人體遺骸骨殖費,包括挖掘、填平及清潔檢拾墓穴之費用。(不論適合檢拾與否,皆不發還所付費用。)
(參照下列第三項) |
|
(甲)永久墓地及十年暫時墓地 |
$5,000.00 |
(乙)永久骨地 |
$3,500.00 |
(丙)重執遺骸 |
$2,500.00 |
(三)骸骨或骨灰遷出墳場之費用
(如屬骨龕者則包括清拆封口雲石之工程) |
$700.00 |
(四)三合土地台 |
$2,000.00 |
(五)拆碑、挖掘及清潔(永久墓地及十年暫時墓地)
(特別墓碑或保留舊碑者費用另議) |
$5,500.00 |
(六)拆碑、挖掘及清潔(永久骨地)
(特別墓碑或保留舊碑者費用另議) |
$4,000.00 |
(七)承建商承接建造、修理、保養或其他工作許可証
(每單每次計) |
$400.00 |
(八)承建商按金(每單每次計)
(當監督批准承建工程、修理、保養或其他工作後,承建商須繳交此按金。繳費後發出有效期六十天的許可証。工程完畢,委託人及監督均認為滿意後,承建商可憑按金收條領回全部按金。如監督認為承建商未能遵守許可証之規定,監督可有權沒收全部或扣除部分按金以支付其未完成工作之費用。) |
$5,000.00 |
* 清貧或無依靠者,經堂區司鐸証明,監督可酌情豁免、減收或發還行政費用。
天 主 教 香 港 教 區
天 主 教 墳 場(雜 費)價 目 表 |
|
價 目 |
(一)雲石骨箱 |
$1,200.00 |
(二)雲石灰盅 |
$600.00 |
(三)雲石花瓶 |
$150.00 |
(四)任何證明文件或副本 |
$150.00 |
(五)龕位封口雲石碑字貼金箔
|
單人
雙人 |
$500.00
$750.00 |
| (六)龕位封口雲石碑字翻油: |
單人
雙人 |
$400.00
$600.00 |
(七) 龕位彩色瓷相 |
3吋 x 4吋 單人
4吋 x 6吋 雙人 |
$400.00
$600.00 |
(八)龕位更換瓷相連安裝
(長沙灣、柴灣、跑馬地、西貢天主教墳場) |
|
彩色瓷相 |
3吋 x 4吋單人
4吋 x 6吋雙人 |
$650.00
$800.00 |
黑白瓷相 |
3吋 x 4吋單人
4吋 x 6吋雙人 |
$350.00
$450.00 |
(長洲天主教墳場) |
|
彩色瓷相 |
3吋 x 4吋單人
4吋 x 6吋雙人 |
$750.00
$900.00 |
黑白瓷相 |
3吋 x 4吋單人
4吋 x 6吋雙人 |
$500.00
$550.00 |
天主教墳場
管理:以上五個墳場在天主教香港教區墳場管理委員會管轄下,由一位香港天主教委任之墳場監督管理。
使用:天主教墳場只為天主教教友殯葬之用。
墓地:除跑馬地墳場外,其實各墳場均有骸骨、骨灰(永久)壁龕及十年暫時墓地供應。
永久墓地可保留至政府墓地批期或批期屆滿重新延期為止,不得轉讓。
十年之暫時墓地於期滿後,骸骨須發掘檢拾及另行遷葬。十年暫時墓地或可於期滿時申請展期一次,延長限期六年,而展期費用以當時收費為準。
骨灰壁龕可保留至政府墓地批期屆滿重新延期為止。
檢拾遺骸:凡經埋葬於十年墓地之骸骨,在食物環境衛生署的指下必須檢拾骸骨另行遷葬,屆時墳場監督當在中西各報公佈。
如無親屬檢拾之骸骨將一律分別編號,以骨箱安置,並移至另一地點安於。
亡者親屬如欲申請遷葬或檢拾遺骸,請與該墳場管理人接洽,辦理一切有關手續。
任何有嚴重損毀、坍塌之墓地或長期無人掃祭之荒塚,監督可依天主教墳場規則第六章:遷移,第廿七條執行,並於限期屆滿後檢拾骸骨移置於骨骸貯藏所內,所得墓地即交回教區再行分配。
墓碑:凡欲為新墳建造墓碑可在下葬後三個月,於三合土地台完成後,可由承建商申請工作許可證及呈交圖則審核;經批准後承建商方可動工。親屬應在葬禮後稍後日子才與承建商聯絡,因建造三合土地台需時。親屬切勿在葬禮前後與墳場內任何人士洽談或委託他們辦理建造墓碑事宜。
修建或重建手續同上,惟可隨時申請。
注意事項:
(一) 棺葬墓地之墓碑高度為1500mm、闊度為900mm、長度為1800mm。
(二) 永久骨地之墓碑高度為1200mm、闊度為600mm、長度為900mm。
(三) 墳場所發給之墓號必須清楚地刻在碑石上。
(四) 墓碑之設計圖則須交監督審核,經批准後承建商方可動工。
(五) 墓碑之設計及建築應以在任何情況下皆不能積水於其上或附近為準。
(六) 承建商承接建造、修理、保養墓碑或其他工作許可證(每單每次計):二佰元。
(七) 承建商按金(每單每次計):二千元
(當監督批准承建工程、修理、保養或其他工作後,承建商須繳交此按金。繳費後發出有效期六十天的許可證。工程完畢,委托人及監督均認為滿意後,承建商可憑按金收條領回全部按金。如監督認為承建商未能遵守許可證之規定,監督有權沒收全部或扣除部分按金以支付其未完成之費用。)
任何墳墓之工程(如檢拾骸骨、遷葬、加葬、建造墓碑或修葺),須由合法代權人(即持有正式收據之人仕)申請。如遺失任何證件,可先到政務處宣誓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然後到該墳場辦事處申請補領副本,方可進行該等工程。
安葬天主教墳場之申請
(一) 唯有天主教教友可以安葬天主教墳場。 依照慣例,天主教教友申請安葬,須有亡者領洗證為憑。倘對領洗證真偽尚難鑑定,即須審慎調查。
(二) 天主教教友安葬許可證只可由堂區主任司鐸或其正式授權之助理司鐸,或正式任命之堂區牧職團的協調主任或團員,或其他經香港主教授權之人士發出。證上須經批准人簽署,並加蓋堂區或有關教區部門的圖章。
安葬許可證發出時,亡者之領洗證倘經出示,即應由司鐸保留。
(三) 堂區司鐸或堂區牧職團團員發出之安葬許可證,只限給亡故時或入院時仍在堂區居住之天主教教友。 上述堂區負責人即使與亡者或請求人並不相識,但不得因此拒絕批准下葬天主教墳場,而應另行設法,徹底查明亡者是否有權安葬天主教墳場。
(四) 生前從未學習要理,瀕死或已陷昏迷時應其親戚之請而領洗者,不得發給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
(五) 亡者亡故時所屬堂區應將亡者身故之消息,通知亡者領洗之堂區。通知方法可將亡者領洗證送還領洗之堂區,或填送「死亡通知」表格。然後領洗之堂區應將死亡填入領洗記錄簿亡者名下Adonatationes一欄。
(六) 所有司鐸須嚴格遵循以上指示,並應審慎處理為宜,俾能確定劃一之方針。
注意:
一、 慕道者亡故時有權安葬天主教墳場 (一九七二年一月六日聖事禮儀部「成年進教」引言第十八條;聖教法典一一八三條一項)。慕道者之安葬許可證由其曾往登記學習要理之堂區簽發。
二、 遇有人在醫院留醫甚久,其間曾學習基本要理,而後領洗,在這情況下,醫院特派司鐸應通知亡者居住所在堂區司鐸。倘無正式受任之特派司鐸,則由施行聖洗之人通知。堂區主任司鐸聞訊,應即簽發安葬許可證,主持安葬儀式。
評釋:
此項指示前所未有之點,在於從今以後,未領洗者不得再葬於天主教墳場,即令係天主教家庭之血親或姻親,亦復如此。
教友逝世時應當怎樣辦:
一、 立刻通知亡者生前所居住的堂區主任神父。
二、 攜帶由香港政府死亡註冊辦事處發給的「死亡登記證書」(即表格十)或「批准屍體埋葬/火葬證明書」(即表格十一)或「死亡證書」(即死亡證認證本),如有需要,連同忘者領洗證明書向堂區神父申請「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
如果死者不在他死前居住的堂區領洗,在申請「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時,必須出示領洗證明書。
三、 與司鐸商量安葬之日期和時間。
四、 與可靠的殯葬館或長生店接洽,安排殮葬事宜。
五、 攜帶「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及「死亡登記證書」(即表格十)或「批准屍體埋葬/火葬證明書」(即表格十一)直接與天主教墳場管理人接洽,為亡者安排墓地、安葬日期及時間。
六、 通知堂區神父舉行殯葬禮儀的確定日期和時間。
火葬
根據教會現行的規定,天主教教友可以選擇火葬,而且事前亦不必向教會當局申請任何特別的火葬許可。
在墳場小堂或墳地舉行的一般殯葬儀式,亦可在殯儀館或在火葬場的小堂舉行。如果沒有其他適合的地點,亦可在火葬場內的禮堂舉行;不過禮儀必須莊重嚴肅。
要舉行此等殯葬禮儀,事先必須和一位神父接洽。
如果要把死者的骨灰安置於天主教墳場的靈灰貯藏所之永久壁龕內,死者家屬應該帶政府發給的「骨灰證書」及「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連同骨灰、應付費用、碑文、相片到墳場辦事處辦理安葬手續。
特別注意事項:
一、 「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是免費的。
二、 「檢拾遺骸許可證」也是免費的。此許可證必須由天主教墳場監督簽發。
三、 直接與準備安葬亡者的墳場管理人接洽,千萬不要通過第三者。天主教墳場並無委派代理人處理安葬事務。墳場管理人及助手,都是天主教會內受薪職員,不應給予任何佣金或賞金作為其服務之酬謝。墳地的各項收費表,詳列於墳場管理人辦公室內。如果有任何疑問,請直接與天主教墳場監督聯絡。
四、 所有墓地、壁龕都已經編排好,管理人應該按照秩序分配。
五、 骨灰只能安置於天主教墳場規定的壁龕內。
六、 凡無親無辜之亡者,經本堂神父證明屬實,可由神父代為申請減費或免費。
七、 如果有人許諾可在天主教墳場規則所指定的條例之外,在墓地方面作特殊之安排而索取金錢酬報,請立刻向天主教墳場監督報告,或向警察局或廉政公署報告。
八、 如有任何投訴,可直接與下列地址聯絡:
香港天主教墳場監督
九龍長沙灣天主教墳場辦事處
電話:2745-4220
傳真:(852) 2307-2585
電郵:ccemstraphael@catholic.org.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