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日君主教的聲明

二月十七日灣仔區域法院判決了前神父劉嘉兒數項性侵犯未成年男孩的刑事罪名成立並宣佈了刑期。天主教香港教區陳日君主教於十九日藉公教報發表聲明如下:

承認自己侵犯了人而道歉是理所當然的,但一個人代表其團體或其團體的某成員道歉,那末就先該肯定其團體或其團體某成員確實犯了過錯,否則他豈不冤枉別人?

現在,法官判了劉嘉兒有罪,但他在法庭上始終沒有認罪。就算劉嘉兒確實犯了刑事上的罪,還該由他自己個人承擔責任。雖然如此,劉嘉兒至少在倫理道德上曾有偏差,對此,教會也該負上某程度的責任。

教會在收錄和培育修生約七、八年裡,常注意他們心理的平衡成長,需要時也藉心理學專業人士的幫助,以保證証候選人確實稱職。年輕神父開始執行職務時,也會有經驗豐富的年長神父監督輔導。可惜漏網之魚還是未能完全避免。因此,為在挑選及培育上的不慎,教會向受害人及其家人,亦向社會人士及教內人士誠心道歉。不過事發於91年初,而沒有人立刻告知教區當局。如果教區當局及早知道劉嘉兒犯了錯,一定不會讓他晉陞為神父。

一個要解答的問題是,胡振中樞機處理事件有否犯錯?本人沒有和胡樞機談過劉嘉兒的事件,但本人多年在修院擔任培育工作,也曾任慈幼會省會長,可以了解當時胡樞機是以甚麼標準處理了事件。

首先本人以為胡樞機勸劉嘉兒離棄神父職位,並不證明他確定劉嘉兒犯了「刑事性」的罪,他這樣做也不可以說是作出了懲罰。

性騷擾兒童或青少年,就算不到「刑事性」的程度,也是極醜陋、可惡的罪行,如果犯事的是一位神父,當然更加嚴重。可是對這罪行的「刑事性」,教會和當時的社會都沒有如今日一樣重視。試想香港政府也只在98年才發出「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事實上,推動本港社會關注性侵犯兒童的事上,身為天主教組織的香港明愛也曾作出相當的貢獻。當時對這類罪行的刑事性不夠敏感,並不表示教會置自己於法律之上,也不是因為教會把保護自己的聲譽看作比保護青少年及兒童更重要。

教會處事的標準是倫理道德,這標準其實遠超過刑事法例的要求,當有人告訴樞機劉嘉兒犯了事而劉嘉兒自己向樞機認錯時,他究竟認了什麼過錯?我有理由以為,胡樞機並沒有認為應該審查清楚那過錯有否達到法律上刑事的程度。照今日的標準來看,這樣做法不夠專業,但以今日的尺度去批評過去未免有欠公道。

劉嘉兒可能向樞機承認他曾帶青少年入他睡房(這已嚴重觸犯神職生活的紀律)並曾對青少年「毛手毛腳」。胡樞機並不需要詢問「是否有過性器官的接觸」已經非常可能判斷出事件的嚴重,所以派劉嘉兒去苦修院退省,並在考慮後勸他自願退出神父團體;劉嘉兒也是在不太願意的情況下接受了樞機的勸告,這不是「懲罰」,事前也沒有「聆訊」(沒有證人,沒有辯護人),這裡是神父向樞機訴心聲後,樞機出了一個主意(局外人很難了解樞機以教區主教的身份和神父之間的關係是怎麼比父子的關係更親密)。我能肯定樞機的這個意見有兩個理由,第一是怕劉嘉兒在這方面的軟弱,使他在神父的職務上以後還會遇到誘惑,而樞機不願再有青少年會受到損害。第二是怕神父的生活方式為劉嘉兒可能帶來他不能承受的壓力,而一個平常的婚姻生活或許為他更適合,所以趁他還年輕勸他自願退出神職。胡樞機是遵循了教會在收錄神職人員事上的一個傳統大原則──「寧枉毋縱」,情願犧牲一個可能會成功的志願者,好過留住一個有理由懷疑他可能不勝任的人。故此胡樞機在處理劉事件上沒有錯誤。

至於強制性報警的責任,一方面本港沒有這個法例,另一方面因著上述樞機和神父的關係,很難想像樞機因為神父真誠的訴心而把他交到警方手中。希望教區將成立的小組能找到一個兩全的方法:一方面保護教區主教和神父這特別的關係,另一方面避免給人印象教會置自己於法律之上。在沒有強制性舉報的法制下,保護兒童權益的專業人士也強調,一刀切採取必然舉報,未必是最好的辦法。事實上,在劉嘉兒事件裡教會絕沒有阻止「受害人」報警,而是警方沒有即時受理,因而為兩方都加上了額外的痛苦。警方終於也公開承認教區在最近的調查中沒有任何不合作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