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神職涉嫌性侵犯兒童案
教區秘書長李亮神父的回應(日期:2003.02.19)
(1) 教區曾否為劉嘉兒案件中的事主提供輔導、法律及經濟上的援助?
[答] 教區於一九九五年初次獲悉有關投訴後,曾表示願意幫助事主接受心理輔導和治療,但他選擇自行處理這事。事主於二○○○年再度與教區當局的代表會晤時,亦未表示需要輔導或經濟上的援助。然而,教區當局的代表當時清楚表明,如果事主採取法律行動起訴被告,教區當局願意合作。在至今已結束的整個有關司法程序中,教區當局並沒有對事主提供任何法律上或經濟上的援助,事主也沒有作出任何要求。我們希望事主終於心靈感到解放,以後能安靜渡正常的生活。
(2) 教區曾否給劉嘉兒提供心理輔導、法律或經濟上的援助?
[答] 教區當局於一九九五年初次獲悉有關投訴後,除安排他接受神修輔導外,亦勸諭他離開鐸職。教區當局曾表示可為他提供經濟上的援助,以便他適應新的生活方式,但他當時認為無此需要。在他被起訴的整個過程中,教區當局未有提供任何法律上或經濟上的援助。日後他如有需要,教會樂意幫助他。他畢竟是我們教內的兄弟,也曾為教會奉獻了他的青春。
(3) 自去年神職人員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事件被傳媒報導以來,教區有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以彌補信友與神職人員之間受損害的關係?
[答] 教區內各牧者已向信友作適當的解釋,提醒他們不應因這些事件而致動搖信仰。事實上,我們不見得上述事件廣泛地令本港信友對神職人員失去信任。一般信友都有頗成熟的判斷力,明白那些事件僅由教會內極少數的神職人員所導致,他們不足以代表絕大多數忠於職守的神職人員。況且,性侵犯未成年人的行徑,並非因神職生活而導至。我們很欣慰,在教區修院的新學年,繼續有新生,而且有另一些青年,正在神師的輔導下,考慮進修院,回應聖召。
(4) 「科際小組」有何功能?進展如何?
[答] 「科際小組」是一個由法律、醫療、心理、教育、社工及神職等界別的代表組成的常設組織。它有兩個主要功能,即加強社會人士及教會團體對保障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犯的意識,以及當教會組織內發生性侵犯未成年人的事件時(不論涉嫌者是神職人員或教會僱員),委託由醫生、心理學家、律師、社工及神職人員等人士組成的專責小組,以處理有關個案。負責成立「科際小組」的籌備小組已成立,包括七位成員,並已有該小組的章則初稿。成立這小組的過程頗為艱鉅,因為,這事項為本港教會而言,尚屬首次。外地教會固然有類似組織,但它們也是較近期才成立的。我們可參考它們的模式,但不能完全仿傚,因為各地的背景情況有別。
(5) 教廷曾否問及香港教區那些神職人員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的個案?處理最近那宗個案時,教區當局有知會教廷或徵詢其意見嗎?將來又如何?
[答] 教廷從未向香港教區作查詢,而教區當局亦沒有知會或徵詢教廷。對於神職人員性侵犯未成年人這類事件,天主教法典第1395條有適用於全球的相關守則,而教廷於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為普世教會另再頒佈了一些補充的守則。個別教區若發生神職人員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的個案,須先把它們呈報教廷,並由教廷決定是否自行處理,抑或交由有關教區處理。美國主教團去年曾把作為美國個別教區依據的較重要守則,呈交教廷,並於同年十二月八日獲教廷核准。香港教區稍後擬定的有關守則,也會交由教廷核准。
(6) 據去年報章報導,在已故胡振中樞機的主教任內,香港教區有三個涉及神職人員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投訴。除最近經區域法院裁決的個案以外,教區可否交代其餘兩宗投訴?
[答] 其中一宗投訴,實際上發生在外國,早已在當地處理。至於另一宗投訴,在本港發生,但投訴人不願採取法律行動加以追究。對被投訴的司鐸,教區已停止其職務,並協助他接受心理輔導。
(7) 聽說警方最近向傳媒透露另有四宗涉及神父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在調查中。這消息是否屬實?
[答] 傳媒曾將這訊息轉達教區。對警方這樣向傳媒間接地透露這些個案所涉及的團體,即天主教香港教區,是否合法,教區正諮詢律師。